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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发道德审判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安徽新闻网5月30日电 一起引发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本来明了的案情在二审时突起波澜——被告人自称是见义勇为、证人推翻一审证词、重新鉴定后又出新结果。这一切使案情真假难辨,让法官难以决断。案件已不仅要法律上的裁决,还要道德上的审判。

  案件起源:

  一起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

  2007年1月4日早上7时许,颍泉区麻湖村55岁农民刘明亮两轮携带两塑料桶柴油,沿乡村沥青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李同军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刘明亮和摩托车倒地,携带的柴油起火,致其全身多处着火,李同军与妻子上前扑救,也被烧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认定该起事故中两轮摩托车与柴油三轮车发生碰撞,李同军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上路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明亮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刘明亮被送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2.5万余元。后经司法技术鉴定,其面部伴全身多处疤痕形成,属二级伤残;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属五级伤残,左下肢自股骨中上段截肢属五级伤残,右眼球缺失伴左眼严重畸形属六级伤残。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惊奇转折:两车压根没有撞到?

  刘明亮随后以李同军将其撞倒并从其腿上轧过,致其全身被严重烧伤、左腿骨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同军赔偿其各项计38万元。

  对此,李同军提起反诉,称其驾驶的三轮车没有碰到刘明亮,刘系在两车交会后自己摔倒起火,其烧伤与其违规携带易燃危险品有关。同时李同军还称,自己当时系应刘明亮的呼救,与妻子下车对刘实施救助,且被不同程度烧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各种费用1.62万余元。

  因其对刘明亮的施救构成无因管理,其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明亮赔偿,故要求刘明亮赔偿其经济损失3.7万余元。

  再起波澜:摩托系电路短路起火

  一审法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根据事故原因和伤残鉴定结论,认定李同军虽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刘明亮违规携带易燃物品扩大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故以相互承担对方50%的赔偿责任作出判决。即由李同军赔偿刘明亮16.8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其精神4万元,由刘明亮赔偿李同军经济损失0.81万元。

  李同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阜阳中院,并申请对事故责任重新鉴定。

  2008年3月,安徽省汽车检测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两车相关痕迹遗失,无法判定两车是否发生碰撞,并认定摩托车由于电路短路,点燃泄漏的燃油起火发生火灾。

  道德审判:到底谁在制造伪证?

  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原在一审作为现场见证人的苗某,推翻了其看到两车相撞的原有证词,并说其系受到刘明亮弟弟的威胁后而对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

  另两名证人也出庭作证,证明当时看到两车没有相撞,摩托车是两车相互避让后碰到路边堆放的砖头摔倒起火的。并说刘明亮当时全身燃烧,扑打着身上的火跑到路旁的干沟中,若不是李同军夫妇及时帮助扑救,刘的伤害后果会更为严重。二审还从事故路面现场图查明,事故路面宽度为3米,摩托车行驶的路面被村民堆放的砖堆占有20公分,三轮车行驶的路面被砖堆占去80公分。

  两个鉴定结论不一,两种说词真假难辨,唯一见证人推翻证词,究竟谁是受害人?刘明亮是自己摔倒还是被车撞倒,李同军是致害人还是见义勇为者,谁在说谎丢弃诚信,谁在恶意制造伪证蒙骗法官?

  阜阳中院的法官表示,面对巨额的赔偿争议,法槌的责任重若千斤。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分辨出谁是李逵谁是李鬼,真正还受害人一个公正的裁决,近日阜阳中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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