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家居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赵某10岁的儿子南南在家门口的2ll国道边玩耍时,被甘肃省庆阳汽车运输公司王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伤。事故经盐池县交警队事故:肇事驾驶员王某负,受害人南南负次要责任。面对随时都有生命危险的孩子和每天1000多元的抢救治疗费,赵某一愁莫展。赵某经人介绍来到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援助申请。吴忠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了相关条件后,当即表示要把此案作为重点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办理,委派2名办案人员前往甘肃省庆阳汽车运输公司交涉支付医疗费用事宜,经多方协调,该公司才同意先行垫付两万元。为了使南南得到及时医治,在征求其的法定代理人赵某的意见后,法律援助中心决定采取非诉讼的调解方式,促使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刚开始由于双方对赔偿的款项差距太大,意见不一致。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耐心的讲解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摆事实,讲道理,不厌其烦地做肇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终于在第五次调解中达成了协议,由肇事方王某承担各项费用19万元。
律师点评:合天金天平律师事务所 赖声洪
本案系一起因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相同,本案中接受法律援助的受害人也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办人员首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法律援助工作者不仅要谙熟法律,更要深刻了解社会现实”这句话在本案承办人员身上得到了最好的诠释。承办人员通过非诉讼的调节途径妥善解决了问题,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成本,也避免了当事人遭受诉讼之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沟通,稳定了受害人亲属的激愤情绪,阻止了其聚众拦截肇事车辆、上访等妨碍交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等过激行为。可见,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处理的虽为微观个案,但其作用、效果却直接影响到抽象的宏观的社会整体。所以,法律援助工作者对和谐社会之构建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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