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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火药味”大增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本报讯强制责任险实行后,一些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系逐渐紧张。昨从市区部分法院了解到,近两个月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火药味”大增,不仅原被告起诉阶段就有争执,过后也不肯接受调解。

  最近,打工者陈先生起诉与他撞车的刘先生和公司。由于陈先生缺少医院发票,刘先生等当即认为他未支付过医疗费,没有资格。陈先生反映家里很穷,先前看病已欠下医院大笔医疗费,所以开不到发票,他正等着钱去还。法院与医院多次沟通,才解决问题。可开庭中,两人又对各自承担的费用分歧很大,达不成调解协议,只得等待判决。

  据介绍,近段时间类似陈先生和刘先生的纷争增多,不少当事人情绪急躁。以前此类纠纷很容易调解解决,现在却总遭他们拒绝。

  据了解,不少当事人不能平心静气,与保险赔付方式调整有很大关系。今年4月,涉及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限赔5万元,其它由事故双方按责任承担。7月起,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有关规定实施,死亡伤残限赔为5万元,医疗费用8000元,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只支付限额的20%。由于新上牌和保险到期的车辆才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之前众多的第三者责任险都被归为商业险,暂照新规计算。到8月中旬,省高院又规定,商业险要按保险合同及第三者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可审核表态。有关人士分析,如今事故当事人要承担大部分费用,但支付能力不确定,引发一系列反应。首先,医院在保险公司赔偿大减的情况下,拒绝为拖欠费用的病人提前出示发票,使起诉和计算费用开始就遇到困难。其次,肇事者常询问自己承担的赔偿事后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可根据各种保险免责条款,他们往往得不到满意答案,于是在庭上既与保险公司争执,又与意见不合。至于受害者,则更对肇事者能否赔偿到位产生了怀疑。因此一名民庭法官表示,要合理解决纠纷,不能单纯依靠规定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还要在事故双方、医患双方等之间作大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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