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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谈挂靠车辆诉讼主体的确(2)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二,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凡机动车均由公安机关管理其车籍、安全及其相关事务,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其在公路行驶方面的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等。陈某所购的这辆车所有的行驶和经营证照都是公司的,这些行政部门对车辆在各方面的管理只能针对公司,而不针对陈某个人。 
      三,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陈某与公司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相对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公司和陈某产生约束力,对其他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该车挂靠公司后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死亡,是公司的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对他人所构成的侵权,这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将公司和陈某均列为被告在本案中审理,这就是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进行了合并,与现行的法律是相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由此可见,诉讼合并是有条件和范围限制的,而本案所涉及的挂靠协议纠纷诉讼标的是挂靠后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的责任分配,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赔偿额和赔偿范围等,它们的诉讼标的显然不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因此此案的诉讼标的不属于合并范围,故该案不符合合并条件。  
      四,从诉讼难度说,审判人员就一案一个法律关系来审理比较容易、简单且快捷,审判效率较高。如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按责任分配判公司赔偿合法、合理和快捷;而本案中的车辆挂靠协议案,是当公司对外承担了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依照挂靠协议的约定,判由陈某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也合法、合理和快捷。但是,如果将车辆挂靠和损害赔偿案合并审理,则相对较复杂,如有些事故发生后,车辆挂靠人担心责任大而难以找寻,致使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拖延审限,使受害人的损失迟迟得不到补偿,又如有些挂靠人是当地的,但运输公司在外地,可能又涉及到管辖、委托送达等问题,都有可能拖延审限,难以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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