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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加害人提起诉讼的交通事故赔偿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笔者对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某村委会、黄某道路赔偿纠纷中,涉及加害人诉请确认义务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

【案情】
原告肖某
被告王某
被告黄某    
    被告某村委会2005年3月26日晚8时左右,原告肖某驾驶湘A·C3908小车在平阳路撞伤被告王某,当场把伤者送往了医院,并及时报了保险公司及交警大队事故科,当时被告认为没有什么大碍,要求自行协商,原告自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趁原告开车去看望自己之际,强行将原告的小车扣押。扣车 20余天后,双方由某村委会主任黄某等出面以村委会的名义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签订《交通事故暂行处理协议书》约定:原告交付50 000元给黎托村村委会保管,某村委会根据有效医疗药费票据支付王某医疗药费,原告与王某依据医院的医疗药费以及交警部门出具的赔偿结果,确认原告的赔偿数额并以原告交付的50000元支付,多退少补。签订《交通事故暂行处理协议书》后,原告即将50000元交给村委会主任黄某予以保管,但黄某并未按《交通事故暂行处理协议书》的约定保管并使用50000元,而是将50000元全部直接转付给了被告王某。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在医疗中的有效票据为18  169.27元,司法鉴定不需要后期治疗。由此认为交通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实际应为18 169.27元。遂诉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撞伤王某造成其损失18169.27元,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1830.73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系酒后开车,且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极不负责任,有意拖延被告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被告留下严重后遗症致使被告的后续治疗需追加后续治疗费,请求原告承担赔偿金额合计68785.77元。(医药费 16070.77元,交通费1625元,出院后的治疗费11005元,住院陪护费、伙食费2 490元,家庭护理费3200元,伤后坐便器30元,法医检验费206元,出院后药费9 509元,误工费 12 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延误治疗损失5000元)。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因被告王某的父亲是本村村民,该家庭属我村困难户,其赔偿问题请法院依法处理;原告将本村作为被告没有任何根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本村的起诉。
被告黄某未到庭,无答辨意见。
【审理】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告自认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该予以确认。据此,原告应承担王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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