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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08 13:42

  3、崔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导致被害人尹正军死亡的一个重要证据即王某车速数据,因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而丧失。此起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可能是王某超速行驶,也可能是陈某的施工机械违章上路,或者是邓友华看管故障机械不力,抑或是崔某没有严格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在众多原因中每一个都有可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多因一果,而是一因一果。公安机关仅找出了一个所谓的原因,公诉机关凭借此单一原因起诉,势必造成对刑法构成理论的误解与错用。假设崔某按规定放置了警告标志仍然发生了此起事故我们是不是会考虑王某车速与尹正军死亡的原因问题,因为从崔某离开现场到事故发生近4个小时,不知过了几十辆车几百辆车为什么仅王某这辆车出了事故呢?

  所以,崔某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牵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必然导致冤狱。

  三、请贵院考虑的其他因素

  1、崔某采取刑事措施前的一贯表现:崔某是有二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也是81年就取得驾驶资格的老驾驶员,二十多年来从未出过什么交通事故,更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没有前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共产党员。

  2、 崔某被采取刑事措施后的表现:我们从整个案卷看,从公安机关预审的讯问笔录、交通队的讯问笔录等可以看出,崔某认真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发事实,其供述与其他证人、当事人均一致。

  3、崔某愿意与车主霍占荣一起积极对被害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虽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崔某愿意协商霍占荣变卖车辆或千方百计筹款承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4、崔某的家庭情况:崔某与其前妻分居12年,现有一子因患小儿麻痹弱智由崔某法定监护抚养,案发后由邻居轮流看管,家庭十分困难。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崔某对施工机械的停放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是一种意外事件。施工机械故障发生后崔某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自救和他救,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既不在现场也应无过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顺义某交通支队不进行事故车辆车速鉴定、不将轮式车辆所有权人陈某列为事故当事人、错误适用法律、简单草率责任认定,草率以责定罪,势必导致冤案的产生,恳请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崔某的实际情况亡羊补牢,客观、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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