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公交车不慎撞死一名57岁的老太太,交警认定责任双方各一半。这场看似普通的却引发了奇怪的纠纷:在承担了40万元的赔偿后,某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互相告到玄武法院,死者家属要求对方继续赔偿,公交公司则要求死者家属退还40万元。法院认定40万元赔偿有效后,判决公交公司继续赔偿14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纸协议
公交公司何以主动赔偿40万元呢?事情得从交通事故说起。
去年11月25日,横穿马路的陈芝(化名)被疾驰而来的某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5天之后不幸离开了人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占一半责任。拿着,陈芝的子女找到了公交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了医疗费和火化费后,公交公司代表在死者家里,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便是40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中约定,死者亲属的奔丧费、等相关费用及死者直接赡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共计39.8万元。
但是在签订协议后,公交公司代表立即到派出所报了警,称自己在签协议时受到了胁迫,公司并不愿意赔偿这么多。但是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仍然在分两次支付完了39.8万元后,再次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蹊跷呢?
庭审交锋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协议,要求死者家属返还40万元的赔偿款。公司这时讲出了事情原委。
公交公司代表受到了胁迫,无奈在对方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而后公交公司当然不愿意按照“不平等条约”支付赔偿款,但是此时公交公司领导受到恐吓,公交公司门口也有人闹事。公交公司认为这都是死者家属采取的非常规手段,被迫履行了协议。
原告均对此否认。
法院认为,只有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公交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在签订协议时,死者家属不占优势,更不可能利用优势,因此,显失公平的条件不存在。而公交公司的报案证明以及受威胁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受到死者家属胁迫公交公司的事实必然存在。而公交公司分3次支付赔偿款更说明协议是没有受到胁迫的。
再赔14万
法院除此还认定,公交公司根据事故责任,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24万多元的一半,加上精神等其他费用,公交公司还需要承担近14万元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原本约定死者从57岁到80岁共24年、每年18000元的工资损失要另行商定,但是法院并未给予认可,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
按常理,这起对等责任事故中赔出54万元是让人难以想象的。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事故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因此当事人私下调解的,签订协议时应该慎重,一旦签字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上一篇:出租司机撞人不赔钱先告保险公司 法院驳回起诉
-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相关文章
- ·对等责任多赔40万元 公交公司败诉交通事故诉讼
-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地
- ·斗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泥头车撼公交1死2伤
- ·秋涛北路天成路口发生一起公交车交通事故
- ·高行交通事故 公交车轧断八岁男孩右腿
-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
- ·交通事故之后 中立机构定损比保险公司多一倍
- ·重庆合川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就地审理诉讼案
- ·交通事故两车并未直接碰撞 保险公司责任险照赔
- ·周杰交通事故赔偿案开庭 不服处罚提起诉讼遭拒
- ·安邦保险公司为何拒赔11.12交通事故旅游强制责任
- ·县法院推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引导
- ·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单方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何理赔难
- ·北三环发生交通事故公交被罐车撞
- ·质疑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垫资 义乌设专项救助资
- ·投保司机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 保险公司免责不赔
- ·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 保险公司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