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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
www.110.com 2010-07-08 14: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自国务院发布《道路处理办法》后,公安部陆续发布了《道路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交通事故方面仍是办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取证质量不高,影响事故;出现场不及时或勘查时间过长,造成交通阻塞;现场防护措施不够,以致造成勘查人员伤亡。为保证交通勘验工作及时、顺利地进行,提高取证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现就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场勘查是处理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对于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作好处罚和善后调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全面、仔细、依法勘查、保证工作质量,同时还必须缩短勘查时间、保证自身安全。所有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等技术标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教育事故处理的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掌握这些标准的基本内容。在进行业务培训时,对没有系统学习标准的,必须及时补课,今后未经培训或没有掌握标准的不准处理交通事故。
  为保证接到事故报案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认真做好接、报案登记和交接班记录,以保证有事故现场时不分昼夜都能随时出动。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从接到报案到出发的时间要求。在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值班人员,要有领导带班。
  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勘查人员对能够反映事故原因,决定事故性质的关键性痕迹和抛撒物的形状、位置、大小等,须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固定和提取(照相、录像),完整地反映其全貌并对事故现场客观环境进行如实记录;勘查结束后应及时核对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的文字表述和数据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差错。
  在夜间或雨、雾、沙尘等能见度较低的气象条件下勘察事故现场时,勘查车辆须设明显警示标记;勘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着勘查工作装,确保现场和勘查人员的安全。普通道路须在距现场30或50米外;高等级公路或高速路须在距现场50或10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的警告、引导标志(如电瓶警灯、反光锥筒等),划出安全区,防止过往车辆驶入现场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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