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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送交修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www.110.com 2010-08-09 14:01

  送交修理期间的责任主体。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业者(通常指修理公司)为机动车之修理,通常是从机动车之所有者处接受委托。

  1、在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修理业者有运行支配力,与此同时,所有人因此而丧失运行支配力。在此场合,一般由修理业者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

  2、在修理业者保管机动车过程中,由修理业者的从业人员擅自而发生机动车事故,该修理业者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修理过程中由修理不当所致的交通事故,一是修理人与被修理人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被修理人因机动车修理不当所引起的质量隐患,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形成的被修理人与受害人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可向被修理人提起侵权之诉,被修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承揽合同为据向修理人追偿。

  4、在修理厂修理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负有安全保管的责任,如果被盗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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