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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希双因交通事故致残索赔案
www.110.com 2010-08-09 14:03

    【案由】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1997年2月23日,郑德发的老伴儿赵淑珍、五儿子郑希双、六儿媳王国芝、孙子郑新龙所乘与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乘风分公司营运面包车相撞。王国芝和郑新龙死亡;赵淑珍、郑希双重伤致残。该案于同年6月26日由郑德发、郑春玲(郑希双之妻)代表伤者与肇事方在大庆市大同区交警大队签字调解。9 月下旬,乘风分公司通过郑德发四儿子郑喜文(36岁分家另过)转述将赔偿调解书送去算帐。9月23日郑德发代表郑希双及赵淑珍与郑喜文一同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到乘风分公司交给安全员徐佳宏。因当时没给钱,下午郑德发向徐佳宏索取了“收到调解书两份”的收条。徐告诉星期五凭条来取钱。9月26日 (星期五),郑德发、郑春玲带着证件租车来到乘风分公司领取赔偿款。郑德发将收条交给徐佳宏后徐将郑德发从屋内引到走廊门口,边走边将收条撕碎,然后告诉:赔偿款让你儿子和他老叔昨天领走了。郑德发要求查看凭据,在乘风分公司会计凭证上有自称郑喜文和郑德友之人的签名,同时还有徐佳宏的签名。此后郑喜文不知去向。
   赔偿款五万余元被案外人骗领,伤者未获赔偿遂于1997年10月1 3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乘风分公司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乘风法庭认为案外人领款行为符合诈骗罪特证,将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告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认为被骟的不是原告,不接受移送。案件被“悬”了起来。
   [承办过程]
    艰难的诉讼之路。无奈之下,1998年3月郑希双委托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聂晓东律师代理诉讼。经所里批准提供法律援助,减收代理费。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后代写了起诉状,以大庆石油管理局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支付逾期利息。法定期限内区法院却不予受理,也不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两个多月里代理律师八次往返于法庭,让胡路区法院和大庆市中级法院之间,力陈理由并根据各种疑问写出了《法院应受理,被告应赔偿》的理论文章送交主管立案的各级法院有关人员。经让胡路区法院请示大庆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得到批复:应立案审理。
    l 998年l 1月5日,12月23日经让胡路区法院乘风法庭两次公开审理,代理律师举证了起诉前调取的徐佳宏的调查笔录和乘风分公司财务会计凭证,证明在未经原告授权情况下将款付给案外人行为的过错责任,以及郑喜文、郑德友领款行为的诈骗特征。
    1999年3月18日,让胡路区法院以让乘民初字第966号
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接到败诉判决后,因经济困难
和下岗,原告郑希双向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聂晓东律师受指派继续承办此案代理上诉。针对一审判决决,在上诉状中进一步阐述本案事实:‘郑喜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家里没钱买粮吃不上饭了)隐瞒真相(父亲有病来不了)找假郑德友设“托儿”唱双簧骗取乘风分公司工作人员信任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诈骗罪的特征和被告方的过错责任,以及被告方找证人沈宪玉做假证的目的等。二审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庆民终字第240号判决书认为: “郑喜文在未取得郑希双及赵淑珍委托代理授权情况下,与自称是郑德友的人同去乘风公司领取赔偿款的行为不能视为表见代理。其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乘风公司将款支付给郑喜文及自称是郑德友之人的行为有过错……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履行赔
偿义务,承担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官司赢了,但没有笑声。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德发在每次都要往返100余公里的奔波中因雪天路滑于1999年12月左腿膝部骨折,手术治疗卧床。屋漏偏逢连阴雨。此时赔偿款虽已划到法院帐户,让胡路区法院接到市中院口头指令:停止执行。接着,被告申请再审。
    原告身心憔悴,筋疲力尽。2000年1月25日,经听证程
序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原判错在哪里?有人认为“管理局不能拿两份钱……”对方当事人及传统的习惯认识都是强大的。听到再审裁定已下,原本想用赔偿款偿还债务度过年关的郑家犹如房倒屋塌。郑德发在孙子死亡赔偿款被亲生儿子骗领后心灰意冷皈依了基督。郑家能否顶住风浪、度过难关。2000年2月3日,腊月廿八,春节前一天,滴水成冰。代理律师踏着夜色奔波70公里到了大同区当事人郑希双家里,专程看望慰问这个不幸的家庭。鼓励左腿打着石膏卧在床上只剩一把骨头的郑德发老汉坚强地活下去,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同时向上门讨债的人说明情况帮助解围,坚定再审信心。
    针对被告再审申请书中所谓“郑喜文是事实上的代理人,参加了事故处理,调解和送调解书”及提供的所谓证据,以及带有倾向性的一片“改”声,做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唯有据理力争别无他法。郑德发坚持诉讼,除了维护老伴儿和郑希双的权益,其此举同时也在将不孝之子郑喜文一步步送向牢门。围绕本案的焦点代理律师从五个方面准备了。《1》赔偿款被谁领走了?证据是什么?如何认定签字人确为郑喜文本人所签。(2)从郑喜文去向不明出走的事实推定款被郑喜文领走,其出走前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3)假定郑喜文构成表见代理,在领款凭证上签字的“郑德友”的身份地位、性质是什么?既然被告认为郑喜文有代理权,为何让一个不认识又未见过面也无任何手续的人签字领款。让其签字即可推定其有权代理,权从何来?如此人不重要,可有可无,则不必让其签字。如重要,是谁委托的?此人签字与相信郑喜文有代理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释?(4)在郑喜文不归案情况下领款行为的定性问题。(5)如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假“郑德友”应负何种责任,原告向谁去求偿问题等。在5000余字的代理词中全面论述、逐一反驳了被告方的申诉观点。闭庭后将代理词打印装订呈给再审合议庭及有关审判人员。
    [承办结果]
   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2000年8月28日以【2000】庆民再字第1号判决维持了【1999】庆民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此案历经三年,经过三个程序,原告终获胜诉。代理律师个人为此案支付的交通、误餐、打印、通信费等近3000元。68岁的郑德发老汉接到再审判决后百感交集地说:不是法律援助,我再搭上一条腿也赢不了这个官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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