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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撞人案被告不服判决专家解析交通事故索赔
www.110.com 2010-08-09 14:03

近日,《法制播报》播出节目《12-4热线:肇事者敢不敢面对以人为本》,以下是节目实录:
第一法律网

主持人:从前没有哪一部法规像5月1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在颁布之后引起众多民众与媒体的关注与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对第七十六条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由于行人违章而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就在此时,出现了作为“新交法第一案”的奥拓撞人案,它的审理结果自然引起大家的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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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奥拓车”撞人案发生后,双方因对交通肇事责任以及赔偿费用的认可不同,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最终于2004年6月,将司机刘寰告上了宣武区人民法院。原告方要求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人身损害赔偿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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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9月29日,宣武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当天,被告司机刘寰及其代理律师到场,原告死者曹志秀家属的代理律师到场。在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护之后,审判长宣读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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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柴虹:根据曹之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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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最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则需赔偿刘寰的修车费664元。宣判结束后,原告方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司机刘寰随即表示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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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寰:我觉得这个,无论从金额上,还是从责任划分上,都是我无法接受的,肯定要上诉的。最起码我50%的交通肇事责任,让我赔60%的民事赔偿,这本身就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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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行人曹志秀与自己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却按照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来判决,被告刘寰认为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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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寰:这不是生命权与通行权的问题。不是人跟车相比。是行人,违法行人,跟守法司机之间的生命权之间的比较,之间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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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刘寰,是北京某通讯社的一名文字编辑。几年前刘寰终于给自己买上了一辆小轿车。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刘寰至今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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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寰:当时是5月9号8点半9点的样子吧,那时候天已经完全黑了,我从二环的陶然桥上的这个二环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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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刘寰所说的菜户营桥这段二环路,属于北京市的南二环封闭式的高速公路段。5月9日这一天晚上,就在刘寰开车回家,行驶到二环主路菜户营桥段的时候,前方100米远处突然出现了一个模糊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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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寰:这一点是一个大拐弯,向右的大拐弯,所以说,这个人正好在拐弯的地方出现在二环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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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就在刘寰鸣笛,踩刹车,到踩死刹车的一瞬间,悲剧发生了。很快,刘寰打电话报了警,并对这位横穿二环主路的行人采取了积极的救护措施。然而,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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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寰:当时就是紧张,紧张并且就是,只是想着赶紧救人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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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北京,二环主路是禁止行人穿行的,因此刘寰认为行人曹志秀违法情节是比自己严重,而北京市宣武区交通支队对该事故作出的认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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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曹之秀横穿机动车道是严重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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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机刘寰驾驶的奥拓车排气量为1000cc以下,按规定不能走最内侧车道,并且在发现情况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也要付相应的责任。双方对事故原因责任各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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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责任将影响赔偿份额的多少,所以对这个问题也成为了事故双方律师争辩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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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刘寰提出,行人曹志秀违反交通法规横穿二环主路,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机动车属于无过错一方。原告代理律师却提出,因为刘寰在行驶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与行人相撞,为此机动车一方必须为行人的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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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武良军:他(刘寰)当时就是认为,轻信能够避免这起事故,或者这起事故不会发生,因此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这是一个主观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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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寰:从发现她到跟她相撞大概是3秒钟左右,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我就是采取了这个紧急刹车的措施,事实上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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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武良军:客观上他这辆车是经过事后的检验,刹车系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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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原告律师在法庭上,还提出判定刘寰负主要责任的理由还有一点,那就是由于刘寰的汽车刹车制动阻力不够,严重违反交通法对机动车上路条件规定。而刘寰认为自己的车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合格证,足以证明自己的车刹车系统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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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寰:在出现了26米的刹车线的前提下,在出现了严重的碰撞的前提下来做这种检测,我不知道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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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武良军:他的刹车系统合格的话,那么他的刹车距离肯定要近,如果他近的话,他有可能就是撞到行人之前,他可以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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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在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显然采纳了原告律师提出的汽车刹车制动阻力不够的意见,并作出了60%民事赔偿的判决,在判决结果公布之后,刘寰却对判决依据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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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寰:我觉得最多也就是30%,因为我认为我是没有责任的,没有责任最多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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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但是你在快行道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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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寰:对,但是在快行道上行驶,跟这起事故的这个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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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作为新交法实施后首例交通事故案的,刘寰觉得在行人严重违章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对50%的责任认定和60%的民事赔偿的判决结果刘寰深感不公,除此之外,他表示十五万的赔偿就自己现在的经济能力根本无法承受。这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宣判之后,刘寰表示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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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新交法新概念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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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自从新交法颁布以来,大家将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关系形象地比喻“人权”与“路权”之争。新交法强调保护行人权益的原则,由过去注重“路权”转为注重 “人权”。因此有即使行人违章,司机也必须做出赔偿的规定。即所谓“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61年提出的,原因在于高速交通工具本身带有高危性质,而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多为行人一方。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刘寰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二点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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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法院没有按照交通支队的做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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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0%的民事赔偿判决标准怎样推断出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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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依据标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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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按照以前的规定,交通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基本上是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然而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基本没有采纳交通队的认定,而听取了原告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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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寰:在这一次这个宣判中,我这个同等责任是因为我采取措施不当。我在所谓的100米远的地方看见她了,没有采取紧急的制动措施。至于我那车在最里道行驶,这一条在判决书上根本就没有涉及。我觉得这就特别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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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随着新交法的实施,以往交通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统一被称为“事故认定书”,少了“责任”两个字。交通队出具的事故现场认定书,不再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我觉得就是说,应该来说,人民法院他在这个案件中间,它首先确立整个交通事故过程中间,双方的事故责任的大小,然后再确认事故责任大小基础之上来确认赔偿责任,我觉得它完全是依法办事,所以说它不存在一个什么乱判,或者是司法使用的错误问题,我觉得这个应该来说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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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对于60%民事赔偿这个结果,刘寰认为超出了自己的心理承受底线,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在承担50%的事故责任之后,要承担60%的责任?法院是如何来判定赔偿的金额呢?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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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虽然这个行人违反了交通规则,但是它失去了生命,给予它一定的赔偿数额,这是一种对生命权的尊重,所以赔偿虽然60%,但是它的这个赔偿的理由来源,它是个综合性的。所还有一点就是它这种情况,在交通事故中间本身要负事故责任,那么他应该承担的相应的赔偿责任,肯定要比他不承担事故责任要赔偿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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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对于刘寰的再次上诉,法律专家认为,他有权利通过上诉对自己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再次解释,如果能够减轻事故责任认定的话,60%的民事赔偿金额也许会减低。因为法院在宣判中也承认了行人违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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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柴虹:2004年5月9日晚,曹志秀出行时,在没有了解清楚所走路线是否允许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即横穿二环主路的机动车道。曹之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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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博士:我们现在首先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以生命为本。行人他相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它确实是处于一定的弱势地位,特别是很多乡下人进城了以后,他也不知道从哪儿去过路,缺少交通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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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专家提出,行人缺少交通法规意识是造成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全球各交通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我国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也是世界最高的,为27.3%,而美国为1.3%,日本只有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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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为什么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交通事故致死率都居世界第一呢?根据我们的调查,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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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驾驶员人文素质较低,交通法规意识较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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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交通事故致死罪判刑过轻,造成交通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以致出现了“撞死白撞”的观点。专家指出新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权衡汽车和行人之间的 “平衡问题”。按照“机动车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首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然后再根据具体的事故性质进行责任细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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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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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6月,赵某驾车至北京市南二环时,遇一民工横穿二环主路,为躲避该民工,赵某紧急刹车制动,被后车追尾,造成车内赵家三口全部死亡,该民工本人安全穿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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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4年2月20日晚,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孙某驾车进入机动车道与逆行骑车的于女士相撞。事后于女士手持10级伤残鉴定证书将司机孙某告上法庭,依据是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写明于女士骑车进入机动车道属于违章。孙某机动车右大灯“灯光强度不合格”。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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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今年8月,南京市某乞丐在高速路上行乞,车辆为躲避乞丐造成两死三伤,被司机家属告上法庭,最后该乞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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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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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目前,我国的一些省份出现,以地方立法来规定减轻司机责任的具体比例,但专家提出,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事项,如果由地方立法来解决现行法规中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就会出现各个省法规不一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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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以正在制定中的广东和江苏地方法规为例,两地机动车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并不相同。正在制定、修改之中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至50%.《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至90%、60%至70%、40%至60%、10%至20%.有专家提出,如果这样的立法频频出台,同样事故责任,在广东和在江苏赔偿比例就应该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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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博士:实际上在你认定的时候,这个里面立法规定了太细了以后,实际上就把这个自由财产权,可能又交给了具体的责罚这个人了,那可能就是说这个到底是赔10%,赔20%,这个时候可能就会产生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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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博士:目前就是不经过国务院,先制定道路交通法规实施条例,地方人大,通过行政地方立法权,来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从法律上来看,这个问题不存在问题,还是符合立法法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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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据悉,最近最高法院也正起草司法解释,规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对于江苏条例规定减轻40-60%,建议降低到30-50%.所以有专家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交法作出修改,对减轻司机责任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或者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统一执行。更多的市民则认为:新交法引出的民事赔偿规定,应将现有的规定进一步修正、细化。如何执行赔偿金交付问题也许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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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交通事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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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聚焦新交法颁布以来,对人权与路权的讨论相当激烈,在前不久北京交通安全法听证上,听政讲述人都曾为这个问题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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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陈述人蒋元:它忽略了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原则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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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陈述人陈建明:我认为这恰巧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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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陈述人孙勇: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是毫无根据,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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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陈述人隋祎:根据因果关系机动车理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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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陈述人曹学军:任何法律的平等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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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在被成为“新交法第一案”,奥拓车撞人索赔案判决之后,原告律师和刘寰也都认同生命的可贵,人权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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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武良军:我感觉这案子还是公平的,当然谁也不愿讨这笔钱,谁也不愿发生这个事情,但是站在受害人这一方来考虑,毕竟是因为你的一些过失,致使他人生命都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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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寰:这个事情对于,不光是对于死者,对于死者的家属,死者的亲人来说是一个悲剧,对我这方来说也是一个悲剧,双方都是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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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一场交通事故不仅让死者曹志秀失去了亲人,还从此让刘寰背负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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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寰:五个月了,前前后后,花钱就花了四五万块钱了,每天总在琢磨这事情的前因后果。将来会朝什么方向发展,所有的精力,我的所有的生活实际上就是陷在这个事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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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现在的刘寰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案情发展当中,因为全心处理这件事故,辞去了工作。自己也只能拿出5万元的赔偿金来,那么面对事故出现后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法律规定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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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博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首先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就是强制保险范围内来赔,不够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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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但是,也有的专家提出,目前我国保险业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法所指的强制第三者保险并非同一个含义上的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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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谨:我们目前的机动车第三次责任险实际上是一种商业保险的方式,尽管人们在上百就是必须投保险,但是实际上方面还是一种商业运作的方式。目前道交法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这个中间是一个侵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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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我国交通法所提到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带有一定强制意义的社会救助性“无过错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才给予赔偿,对于司机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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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谨:从机动车辆来说,应当注意的问题,就是首先来说,当他的保险金额应该保的略高一点,这是应当考虑的问题,这样一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的时候,他自己承担的经济上的风险要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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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由于我国的保险产业中,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新交法执行以后,保险制度没有及时跟进,才造成现在的局面。怎么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专家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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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谨:应当从一个社会救济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了,那么就是说在国外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往往就是通过人们上牌照的时候,一部分钱作为这个救济基金出现过那就是相对来说,对于机动车辆也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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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很多国家都实行的,只是没有过错,那不管你机动车有无过错,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你都要承担责任。但是这个责任是转嫁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机动车驾驶人员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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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专家还指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执行工作涉及部门众多,一时难以协调,在“法定保险,商业”的模式下,保险公司现行的许多经营实践要做适当修改。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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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谨:我们国家的机动车辆在责任保险管理条例严格来说,我们几年前就由中国保监会提交给国务院了,那么他们也正在讨论之中吧,保监会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就是做的很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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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就像当初“撞了白撞”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一样,“机动车负全责”也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用语生动,容易流传,却不准确。就像法律法规从来就没有无条件地规定过“机动车撞了白撞”,法律法规也从来就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地规定过“机动车负全责”。我们除了期待交通法尽快完善,再者就是国务院及早出台相关的保险救助措施。其次也要敬告行人,改变自己行走习惯上的错误思想,遵守交通法规不单单是机动车司机一方面的责任,生命是宝贵的,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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