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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残疾者今后护理费需要的证据
www.110.com 2010-08-09 14:48

  2001年12月28日上午,年仅34岁的村民张某乘坐该县永安联营汽车队(下称永安车队)杨某驾驶的康泰小货车前往成都。当该车在成渝高速公路主车道上行至145km+400m处时,突然发现前方主车道与道之间停了一辆车(该车系高速公路急修车,发生故障后停于此,设有警示标志),驾驶员杨某即将车拐至超车道时,被同向行驶的某省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下称运输公司)驾驶员邓某驾驶的金龙大客车撞翻,致张某受伤住院331天,发生医疗费7.496926万元。张某出院后,又在其家附近的镇卫生院医治中发生医疗费0.1579万元。张某之伤,经当地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运输公司、永安车队所属车辆违章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构成二级伤残,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某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为其护理才能生活;原告张某上有父母,下有两个未成年女儿,堪称是家里的顶梁柱,事故的发生无疑给本人及家庭成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赔偿今后和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且今后护理的时间应按我国人均寿命71.8岁计算。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住院护理、伤残补助等费用21.220811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今后护理费26.626575万元,共计56.847386元,由运输公司赔偿45.47791万元,永安车队赔偿11.369476万元。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鉴此,运输公司和永安车队在交警主持调解时,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续医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21.220811万元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因而调解以失败告终。为此,张某及其父母、子女将运输公司和永安车队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60.663141万元。

  【依法分析】

  新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了更详细和合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四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除了在治疗疾病期间外的护理支出外,对于构成重度伤残的,还存在该如何计算残疾者今后生活的护理费的问题。此案受害人系年仅34岁的青壮年男子,其家中上有年过花甲的父母,下有两个不满10岁的小女,确实是家庭生活的“顶梁柱”。他受伤构成二级伤残后,不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身体完全瘫痪,根本不能自理,只能靠人工护理和照顾才能生活,而这一损害事实又系两被告的共同过错行为所致,故理当赔偿他生活所需的护理费。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在护理费计算上,本案发生在2004年5月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以前,因此适用旧法。下面谈一下新法出台后,对与上述案例同样的情况应该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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