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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机关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www.110.com 2010-08-09 15:11

最高关于职工因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复函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通知
    最近,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要求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 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二、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在于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劳动和部办公厅关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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