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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用孪生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 继承遗产遭拒
www.110.com 2010-07-09 17:42

  由于子女不同意,一名老妇用孪生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想此举给其后来的带来麻烦。再婚老伴去世后,这名老妇要求继承财产,但遭到继子女的拒绝。无奈之下老妇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财产。目前,该案已在本市法院立案。老妇的婚姻是否有效?她能否继承财产?

  继子女提出“婚姻无效”

  杜奶奶原住山东省农村,多年前来到天津,照顾自己年迈的老母。杜奶奶丧偶后,经人介绍与付大爷相识。1995年,两位老人准备结婚。此时杜奶奶却遭到了子女的反对。老人决定偷偷地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结婚手续必须使用身份证并到村委会开具证明。

  杜奶奶还有一个孪生姐姐,两个人长相十分相似。她决定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证。于是,杜奶奶在姐姐的村子开具了证明,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和付大爷来到了天津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上却是杜奶奶的照片,结婚登记申请表上也按着她的手印。

  数年后,他们又购买了一套近37平方米的房屋。付大爷于今年初辞世,杜奶奶选择了回山东,但她的亲生子女此时却以“母亲已再婚”为由,拒绝接纳她。而继子女们以杜奶奶使用别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其婚姻系无效为由,拒绝其继承财产。协商未果,杜奶奶提起诉讼。她在诉状中称,付大爷名下的遗产包括房屋一套和存款3万余元在继子女处。请求法庭对涉案房屋和存款进行分割和分配。

  关于杜奶奶用姐姐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山东的公安机关今年6月开具了证明。上面写着:“杜某某,现年77岁,1994年丧偶后想再婚。由于子女们反对,在1995年借用孪生姊妹的身份证,在天津的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日前,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记者昨天与被告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该代理人表示目前不方便发表意见。但他指出,涉案房屋系付大爷用拆迁款购买的,而且杜奶奶的身份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不符。而杜奶奶的代理人表示,购买房屋的款项中有杜奶奶拿出的一些钱。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同居期间获得财产 当事人可要求分配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法律人士认为,弄虚作假取得登记的婚姻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董亚南表示,根据相关规定,1994年之前同居未领证的,可认为是事实婚姻。弄虚作假取得的登记,可以认定为未领证。在1994年之前这种情形仍可认为是事实婚姻,当事人享有婚姻中的权利。而1994年之后同居的,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认定为。因此弄虚作假获得登记的当事人,不能认为是。

  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成认为,结婚证不合法就是非法同居关系,但对于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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