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变通规定
(1989年3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家传珍宝和宗教用品可视为遗产。
第四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按照少数民族习惯继承。
第五条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六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七条 收养子女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当地公民公认的事实上的应当予以承认,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八条 出嫁女儿、上门女婿及另立门户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九条 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由继承人中数人或一人继承。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一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条件的公民应当采取自书、代书或录音遗嘱,提倡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应当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遗赠的权利。
第十四条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特殊继承关系,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办理。
第十六条 本自治州区域内发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公民形成婚姻、扶养或遗赠关系的汉族公民。
第十八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未作变通规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
(1989年3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继承坚持男女权利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家传珍宝和宗教用品可视为遗产。
第四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和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按照少数民族习惯继承。
第五条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六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七条 收养子女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当地公民公认的事实上的应当予以承认,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八条 出嫁女儿、上门女婿及另立门户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九条 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
第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由继承人中数人或一人继承。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一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上门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条件的公民应当采取自书、代书或录音遗嘱,提倡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应当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遗赠的权利。
第十四条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特殊继承关系,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办理。
第十六条 本自治州区域内发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公民形成婚姻、扶养或遗赠关系的汉族公民。
第十八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未作变通规定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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