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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拆迁费 起诉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8-26 13:51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宣武法院原判的终审判决,驳回三原告要求代位继承祖父承租房拆迁费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大舅的长子与二舅的次子、三子联合作为原告,状告赵先生的母亲、二姨、小姨。原告诉称:1986年,祖父离京回到天津老家生活。在我们的父亲先于祖父去世后,我们继续赡养祖父至其去世。2002年8月,祖父承租的公房拆迁,被告三人故意隐瞒还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私分拆迁费,非法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将祖父的拆迁费遗产分成5份,由原告三人代位继承我们父亲的份额。

  赵先生的母亲辩称:我的儿子住在他外祖父承租的一间公房中,外祖父去世后,他得到拆迁费近20万元,分给二姨、小姨3万余元。拆迁费是政府补偿给我儿子的,不同意原告的意见。

  赵先生虽然在此诉讼中没有继承权,但因拿了拆迁费,也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赵先生说:我是外祖父同一户籍的共居亲属,他去世后,拆迁单位与我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这是政府给我买房用的钱。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的外祖父去世时,该房尚未拆迁,不存在拆迁补偿费。赵先生的外祖父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去世后,其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际居住人赵先生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赵先生依据拆迁协议取得的拆迁费,是拆迁单位补偿给赵先生的费用,故该项拆迁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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