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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遗产,应按第二位继承。
www.110.com 2010-08-26 13:51

 
 
  老姊妹杨芳、杨珍为继承从台湾回沪定居胞弟杨青的遗产,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将外甥、外甥女严家兄妹告上法院。经法院合法传唤,严家兄妹均未应诉。1月9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外甥严宏归还阿姨杨芳、杨珍1.3万美元及人民币1万余元。

  家住上海市长乐路的杨芳和住浙江嘉兴市的杨珍,均属风烛残年的老人,但有一块“心病”一直压在心头上,就是从台湾回沪定居胞弟杨青生前所留下的遗产,被外甥、外甥女强占着,而她俩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为讨回应的1.3万美元及人民币1万余元,她们起诉到法院。

  俩老人在起诉中称,亲弟弟杨青生前未婚,无子女,于1989年回沪定居生活。在1998年5月12日,弟弟杨青将自己存入银行的美元和人民币,委托杨芳和外甥女严慈及严慈的母亲杨娣保管,而实际上这些钱款由杨娣夫妇掌管。岂料,接受保管责任的杨娣在2000年12月间,却先于杨青去世。

  原先打算靠杨娣家人养老送终的杨青,向严家兄妹讨回被保管的钱款,经当地居委会出面进行协调,外甥严宏表示这笔钱是母亲生前转交给自己的,受母亲委托负责舅舅今后生活,不愿返还。2001年年底,舅舅杨青发现上述存单已被人领取,起诉法院要求返还钱款。除经法院判决由外甥女严慈返还舅舅杨青4500美元外,碍着双方是亲戚的名份,舅舅杨青对剩余款项作了撤诉。2003年9月,漂泊海外几十年的杨青去世,才引出了这起诉讼案。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杨青终身未婚亦无子女,父母也早年死亡,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杨芳、杨珍系杨青同胞姐姐,是合法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就杨青的遗产主张权利。从杨芳、杨珍提供的当地居委会调查笔录、严家兄妹的父亲笔录及严慈的信件看,均反映了杨娣在临终前将保管钱款交给了严宏,严宏无证据能占有杨青这笔钱款,遂法院一审判决由严宏偿还属阿姨杨芳、杨珍继承杨青的1.3万美元及人民币10057.92元。(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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