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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葬遗嘱牵出名誉侵权
www.110.com 2010-08-26 13:51


  因对已故的前夫爱得刻骨铭心,加之平日里与丈夫的矛盾纠葛日积月累,无法化解,临死前,她背着丈夫立下了自己死后与已故前夫合葬的遗嘱。就是这样一份奇特的遗嘱,不但让她死后都无法得到安宁,还连累了生者,让他们之间陷入了一场尴尬的名誉侵权官司。

  前夫阴影融入再婚家庭

  时光回溯到2003年1月10日下午,天空阴雨绵绵,27岁的李小莉焦急地等待着丈夫吴有光的归来。

  丈夫中午骑摩托车回老家给李小莉取母亲做好的甜酒和家里喂养的土鸡,在回城的路上,不幸被一辆载满矿石的货车撞死。惊闻噩耗,李小莉抱着孩子跌跌撞撞地跑到医院,看到丈夫躺在抢救台上僵硬的遗体,李小莉顿时昏倒在地。

  李小莉与丈夫是高中同班同学,后考入一所大学,毕业两年后结婚,婚后,两人恩爱有加。丈夫遭此横祸,李小莉悲痛欲绝。2003年5月,单位李大姐将一位名叫陈明全的男人介绍给她。陈明全离婚不久,是一家公司的副经理。开始李小莉连见面都不肯,经过李大姐苦口婆心的开导,李小莉才勉强答应了陈明全的求婚。2003年7月,李小莉与陈明全草草登记结婚。

  两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由于李小莉对前夫吴有光爱得刻骨铭心,无论丈夫陈明全如何表现自己,都没能使李小莉开心。而一些对家庭事务的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又加剧了两人之间的误解。

  激化家庭矛盾的更在于陈明全与前妻的事情。前妻之所以与陈明全离婚,完全是陈明全曾经与一位年轻女人相好,但妻子始终不知道第三者的真实身份,后两人协议离婚。看到陈明全马上就与李小莉结婚,陈明全的前妻认为李小莉就是第三者。陈的女儿陈仁听了妈妈的猜测,就经常对李小莉使脸色。李小莉得知原委后,也不再关心陈仁的生活起居,这样就引起了陈明全的强烈不满。2005年8月6日,两人大吵了一场,之后,陈明全不顾后果当晚就赶到前妻那里诉苦去了。

  荒唐缘自亡妻奇特遗嘱

  陈明全到前妻那里更激怒了李小莉,偏巧,陈明全接到出差通知,陈想,索性不告诉妻子,暂时回避一下。

  然而,一场无声的灾难向李小莉悄然袭来。就在陈明全出差后的第三天,正在上班的李小莉突然觉得肝部一阵剧烈的疼痛,医院诊断结果是肝癌晚期,为减轻患者压力,医生和小莉的母亲私下商量,只告诉她是胆结石造成的疼痛。

  此时的陈明全还在出差途中。李小莉拨打丈夫的电话找不到人,只得发短信说,自己患胆结石住院。谁知丈夫回复的短信是:“我们双方都要冷静地审视我们的婚姻……也请你不要这样对我恶作剧了!”李小莉委屈得眼泪直往下掉。

  直到9月10日,陈明全还没有回来。而此时,李小莉的病情开始恶化,看到医护人员忙碌进出的身影,她渐渐得知了自己的病情。悲伤的情绪使病情进一步恶化,医院于是将李小莉的病情向她与陈明全的单位进行了通报。

  双方单位不约而同地通知陈明全,向他说明李小莉的病情,并催促他马上赶回来。此时,李小莉的母亲因忙里忙外,也病倒了。原来的公公吴明忠与婆母张仙菊听到李小莉病倒的消息,拖着瘦弱的身子从乡下赶来,担当起母女俩的护理重任。而在这段病重期间,陈家人只有陈明全的姐姐提着一小袋东西来看探望。亲情的对比,一个大胆而又危险的决定在她的脑中形成了。

  9月16日,在医院的病床上,李小莉含泪写下了一份遗嘱:“1、自己去世后,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由母亲刘秋花、公公吴明忠、婆母张仙菊及儿子吴小铭平等继承。2、我自愿与前夫吴有光安葬在一起,具体事务由公爹吴明忠办理,这是我自愿的决定,别人无权干涉。”

  次日,陈明全赶回来了。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妻子,陈明全感到真的对不住妻子。但是,刚从昏迷中清醒过来的李小莉看到丈夫站在了床前,她竭尽全力地怒骂:“姓陈的,……你给我滚出去!”

  10月20日,李小莉因病情恶化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第二天,为给李小莉寻找一处好的安葬地,陈明全一大早就出了门与城郊一村里协商购买墓地,姐姐陈明慧打来电话:“明全快回来,吴明忠带着一帮人要将李小莉的棺木拉回他老家安葬哩!”

  匆匆赶回来的陈明全看到吴明忠从老家请来的一干老乡正准备将捆好的棺木抬上车,陈明全气得与他当场吵了起来。这时,吴明忠不慌不忙地把李小莉写的遗嘱拿给他看。

  当天中午,吴明忠又与陈明全为由谁主持丧礼而争执不休。由于第二天李小莉的灵柩就要出门,当晚追悼会过后,李小莉与陈明全双方单位的领导听说这里边的矛盾纠葛后决定做陈明全的思想工作,让他先作出让步。陈明全万般无奈中只得被迫同意李小莉的丧事礼金留作继子吴小铭的抚养费,同时李小莉由吴明忠运回其老家安葬。

  名誉遭损丈夫怒上法庭

  自己的妻子死后却与其前夫安葬在一起,且连丧事礼金都被作为继子的抚养费全部由亡妻前夫家人带走,在众多同事与亲朋好友的面前,陈明全颜面尽失。本来一个女人死了却在遗嘱里声明要与已故前夫合葬就是一件新鲜事,再经口口相传,事情的真相就越来越走样。甚至有人认为,李小莉的死是因为得不到好的护理才造成的,妻子重病在床,作为丈夫的反而以出差为名逃避监护责任,那李小莉不死倒还奇怪了。

  后来的一件事把“遗嘱风波”推到巅峰。

  那是公司要与一重要外来客户签约一大笔生意,本来公司已经安排陈明全与该客户进行签约,但奇怪的是,到了签约那天,与客户签约的却是公司另一位副经理。经打听方知,原来是那位客户进宾馆后,公司里有人将陈明全近期家里发生的事当着笑话说给这位客户听,恰巧这位客户在家里是位典型的模范丈夫,他认为公司安排这种人与他签约简直是对他的不敬,于是他向经理提出,如果不换人,他就撤走这笔巨额生意。

  这件事对陈明全打击很大,他知道,如果他不尽快挣回面子讨回说法,自己在社会上就很难容身。2006年8月10日,陈明全将吴明忠、张仙菊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吴明忠夫妇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因名誉损失导致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同时陈明全还提出对亡妻遗嘱中的第二项进行撤销,李小莉的遗体由他自主择地重新进行安葬。

  此案看似简单,却牵涉着法理情理、公序与良俗等诸多问题。面对双方当事人两次开庭的激烈争执,法官知道,只有客观公正地判决此案,才能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是否有效有着一定的实质条件,即:(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四)、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同时,遗嘱的效力还分为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遗嘱的设立效力是指遗嘱的设立合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经设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的执行效力是指具有设立效力的遗嘱,由于遗嘱人死亡时得以执行。其中,能够依法执行属于遗嘱的重要效力特征,因法律的原则是约定优于法定,所以遗嘱这个单方法律行为在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优先地位,这是人权优先原则在法律体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

  本案中的遗嘱内容,第一条关于对自己独自享有的财产进行自由处分,是当事人李小莉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项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应予维持。遗嘱中的第二条关于对自己死后选择与前夫合葬并由吴明忠办理的条款是无效的。之所以无效,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了遗嘱可执行性的基本原则。在立遗嘱时,李小莉忽略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即没有权利保障的义务是不存在的,同时没有义务约束的权利也是不存在的。自己死亡后由谁安葬立遗嘱人并未能实际控制,明知自己死后会因此遗嘱而起纠纷,可能导致遗嘱不能顺利执行,而法律又不能对此约定进行强权保障。二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的道德文明的积淀中约定俗成的公共准则,虽未能在案件实判中直接引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参照使用。夫妻之间不管哪一方去世,由谁主持丧礼并由谁安葬早在生活习惯中约定俗成,由谁代办除非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否则构成侵权。同时,李小莉在遗嘱中约定将自己与已故前夫合葬,使人们对此产生猜测与误解,对陈明全的人格尊严肯定会造成伤害。三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之间相互抚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夫妻一方死后安葬义务依然属于法定的抚养义务内容,安葬义务在法律的角度上已确定为夫妻一方承受,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不能用约定的方式对抗法定的方式,因为这种义务的承受还有相应的权利在保障。因此,该遗嘱中的第二条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该遗嘱中的第二条虽无效撤销,但如果吴忠明夫妇不积极践行该遗嘱,则该遗嘱处于静止状态。但吴明忠夫妇在明知该遗嘱已然引起冲突与纠纷的情况下,采取威逼、胁迫的方式,在丧礼这个特定的环境中积极践行遗嘱中的无效条款,使该遗嘱由侵权行为的静态转化为侵权行为的动态。该侵权行为虽然不是被告方直接实施,但因该行为导致人们对原告方的猜测与误解,社会舆论的压力让当事人个人尊严受到伤害与质疑,对其社会角色的评价与人格信誉造成明显降低。因此,原告陈明全的名誉受到侵害是客观存在的。吴明忠夫妇的侵权行为依法成立,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死者李小莉已进行了安葬,也并未与其前夫合葬一座坟墓而是相邻,因此原告提出对亡妻重新择地安葬只能由双方协商而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判决。

  基于以上观点,2006年12月18日,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遗嘱第二项的无效约定。二、被告吴明忠、张仙菊对原告名誉侵权成立,由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陈明全的精神抚慰金500元。三、驳回原告陈明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陈明全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30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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