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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有遗嘱数份 以最后遗嘱为准
www.110.com 2010-08-14 15:54

 

  法院判决以最后为准,但不得剥夺患精神病女儿份额

  据解放日报报道 父母生前对房产继承问题,曾留下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老人去世后,为争得房屋的产权八个子女对簿公堂。

  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父亲订立的遗嘱真实有效,但根据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五女儿张华除已继承母亲名下的产权外,应再继承父亲名下的八分之一产权。

  房屋赠与病女

 

  张阿根夫妇在海防路上拥有一套面积达112平方米的房屋。夫妇俩养育了8个子女。五女儿张华患有精神病,既未结婚也没有工作,平日生活全靠张阿根夫妇照顾。

  1979 年,张阿根夫妇和子女们商量后订立家庭协议:两人百年后,房产由张华继承。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1986 年10月,张阿根夫妇又订立赠与书,将房屋赠与张华。但房屋产权却一直没有过户到张华名下。

  遗嘱发生变更

  1992 年12月,妻子王美英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遗嘱:由患精神病的女儿张华继承其名下的房产。次年2月,王美英去世。

  此后不久,张阿根突然“一改初衷”,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了一份新遗嘱:由六女儿张芳继承属于他的房产。张阿根的决定,立即引起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为此,他们诉至法院。1996 年2月,法院判决确认王美英的遗嘱合法有效,由张华继承母亲遗产。因当时张阿根还健在,法院未对其遗嘱做认定。

  2000 年9月,张阿根取得了这幢房屋内属于他那一部分的房屋产权证。2003 年12月,张阿根因病去世。平静的大家庭为房产继承之事再起波澜。

  法律保护弱者

  去年11月,张芳将张华等兄弟姐妹告上法院,要求按遗嘱,由其继承属于父亲的房产。

  而其余七个兄弟姐妹则提出:1979 年订立的家庭协议已明确房产由张华继承,且1986 年父母已将房屋赠与张华,当时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赠与事实已成立,因此父亲无权再于1993 年另立遗嘱。因此,他们坚持认为系争房屋应由张华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张阿根生前订立的遗嘱经律师见证,真实有效。但法律同时明确,立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考虑到张华系精神病患者,无子女无工作,张阿根剥夺张华利的部分应属无效。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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