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继承法 > 继承权 > 代位继承权 >
民法案例谈 代位继承
www.110.com 2010-07-10 14:36

  韦先生白手起家创办面粉加工厂,现已成为年产值超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韦先生与老伴生有二儿一女,老伴已于十年前过世,大儿子在集团任副理事长兼总经理,二儿子因车祸在十五年前死亡,女儿在集团任财务主管。2004年底,韦老先生因突发脑出血而死亡。大儿子继任集团董事长,并掌管韦老先生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二儿子死亡时留下两个女儿,一个在集团任职,一个在大学读书。两个孩子数次向自己的伯父提出继承爷爷的遗产,均遭到拒绝。于是两个孩子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伯父,要求继承自己的父亲应该继承的爷爷的遗产份额。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长子,其接手集团董事长是韦老先生的遗愿,集团系正在运转的企业,不宜当作遗产由各继承人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的规定,孙子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集团财产可以作为权利份额予以继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没有,其遗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的人继承。本案韦老先生的老伴死亡在先,属于其老伴的遗产应由韦先生与其子女按份继承;韦老先生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大儿子和女儿,但因本属于第一顺序的二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还在,所以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从理论上分析,代位继承属法定继承的范围,是为弥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或已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可言。本案中的两名原告依照继承法,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权成为代位继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亲,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其祖父(包括祖母)留下的遗产中的法定份额,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