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继承法 > 遗产继承 >
遗产债务的法律处理
www.110.com 2010-07-10 14:13

  遗产债务的范围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6)其他个人债务。

  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遗产债务的处理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均负有限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强迫继承人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遗产债务。即使共同继承人中的某个继承人愿承担无限责任,亦不对其他继承人发生效力。

  2.保留必留份原则

  继承法第19条规定:“人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养老育幼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在清偿遗产债务时,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原则

  遗赠是遗嘱人利用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于其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为防止遗赠人通过遗赠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4.连带责任原则

  共同继承遗产时,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负何种责任,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因继承共同继承的遗产属共同共有,所以,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连带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共同继承人全体或者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全部遗产债务,任何继承人不得拒绝。同时,在遗产分割后,各共同继承人仍然要对被继承人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当共同继承人全体或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了全部遗产债务时,在共同继承人内部,就应当按照和各自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的注意事项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