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公证
继承房产只好先告老妈
家住南京六合区的余先生最近很闹心:80多岁的外婆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名下房产由他继承,还找来两位律师签字作了证,可最近他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却被告知遗嘱未经公证,不能过户。
律师说,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到法庭起诉其他人,由法庭判决遗嘱有效,然后才能办理过户。余先生的母亲是独女,余先生本人也是独苗,除了他们母子,外婆没有其他亲人。没办法,他这个大孝子只好“忤逆”一次,将老妈告上了法庭。
余先生跟外婆一起生活多年,感情十分深厚。老人家在本市玄武区有套住房。2006年,在她的要求下,家人请来两位律师,由她口述,律师执笔,定下一份遗嘱,确认房子由余先生继承。2008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同年11月底,余先生拿着外婆的死亡证明、外婆留下的房屋产权证、遗嘱及自己和外婆的关系证明,来到房产局,打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余先生却被告知,外婆留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而国家司法部、建设部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房产继承中,必须以公证遗嘱作为过户要件。“我外婆的遗嘱是在律师见证下订立的!”余先生争辩道,他认为“律师的见证”已经足够权威。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要公证,只有见证人的签字是不够的。
经过向律师咨询,余先生了解到,唯一的办法是到法庭进行民事确权诉讼,由法庭判决他外婆的遗嘱有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据余先生介绍,外婆只有他母亲一个女儿,他母亲只有他一个儿子,也就是说,有权继承外婆的遗产的仅他跟母亲二人。这下子,余先生犯难了:难道要把老妈告上法庭?他是个大孝子,万没有想到有朝一日会跟母亲对簿公堂。
几番思量后,余先生向母亲和盘托出此事。母亲听后十分理解,安慰他说:“儿子,没啥好顾及的,又不是来真的!咱娘俩走过场,只要能把事办了就成!”
今年年初,余先生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外婆的遗嘱有效。他在起诉状中交待了办理过户手续时遇到的难题,并特别注明,起诉母亲纯属无奈之举。法庭上,余先生提供了外婆留下的遗嘱,当初参与订立遗嘱的律师也出庭作证,法官据此做出判决,认定余先生所持遗嘱有效,房屋由他继承。
日前,余先生拿到判决书,终于可以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了。为此,他“额外”支出了3100多元诉讼费。
承办法官解释说,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办理过户手续就会很麻烦。房产部门如此“较真”,也是必要的,因为公证文书可以防范造假登记。
法官同时提醒,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的行为必须办理公证:(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4)有关房产所有权得到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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