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法 > 基金法论文 >
《基金法》核心是保护投资者权益(2)
www.110.com 2010-07-26 17:30

  还有从《基金法》来看,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是基金持有人,对他们权利与义务都做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他们的过失行为作了如何处罚的规定。但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更重要是规定其权力,如何审批、审核及如何监管,但是很少规定监管者在监管失责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规定谁来监管监管者。这种对监管者的权力与义务明显的不对称,既无法防止监管者工作不力,也无法避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合谋事件发生等。

  《基金法》出台了,其立法理念,规定的内容都要比以往的经济立法要丰富得多。特别是在保护市场竞争、在保护信息弱势一方、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等三个方面为证券投资市场奠定了基础。但是,《基金法》最为核心的东西应该是如何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可以说,整个一部《基金法》对技术性方面,如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的运作规则,但是对投资者的权益最终保护上却不是关注太多,特别通过什么样好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上着墨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忽略。

  尽管《基金法》的立法花了几年时间,但目前存在有争议与盲点的地方仍然不少,如私募基金问题、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问题等。这必然会给《基金法》今后执行带来不少困难。很简单,在法律立定时,这些问题都争论不休,在现实市场中若碰到这些问题更是会不知所云。由于基金持有人天生的话语权及市场力的弱势,在碰到这些问题,他们的利益更是难以受到保护。还有,国内基金公司创立之后,其名声一向不好,而且受以往国内“基金黑幕”的影响及最近美国的基金表现不佳,目前想借助《基金法》来带动证券投资市场,估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