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职责 >
受托人选择与监督职责的重要性
www.110.com 2010-07-26 17:08

  企业年金信托制度的特点

  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确立了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制度。归纳来看,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即资产独立、专业化运作、“钱”“权”分离的制度安排、跨部门的协调监管等。

  (一)资产独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二)专业化运作:在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中,主要涉及到四个管理运营主体: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等。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四个管理运营主体都必须具备相关资格。

  (三)“钱”“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拥有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作权,托管人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保管职责。

  (四)跨部门的协调监管: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涉及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是一个跨部门的协调监管制度。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责任

  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制度是以受托人为核心,实施专业化分工管理,并由受托人担负着企业年金管理全部责任的信托管理制度,受托人的全部信托责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受托人以其全部财产向企业年金基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年金信托财产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的本金以及投资收益。因受托人违反审慎义务原则,导致信托财产发生损害的,由受托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的责任贯穿于企业年金受托管理的全部过程。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可以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给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并应当将托管业务委托给专业的托管机构,而依据《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表明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经审慎行事,受托人都要对“他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

  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与监督职责的重要性

  在强调专业化分工的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安排下,对于承担全部信托责任的受托人来说,其选择、监督、评估与更换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下简称“其他管理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