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仲裁 > 经济仲裁规则 >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5:04

  颁发部门:美国

  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

  (1987年10月1日修订生效)

  引言

  在一些情况下,一位公正调解员的参与可以协助当事人达成商事纠纷的和解。调解乃是一种程序,当事人按照该程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一位公正的人士--调解员来解决。调解员可以建议解决争议的办法,但不能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

  如果当事人欲请调解员按照本规则解决现存争议,他们可以订立如下的调解协 议:

  双方当事人现将下面争议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提交调解(该条款还可以规定调解员的资格、费用支付办法、调解会议地点以及任何其他当事人所关心的事项)。

  如果当事人欲采用调解作为其合同争议解决程序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们可以将下面调解条款连同标准仲裁规定插入合同中:

  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或其违约相关联的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双方磋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诉诸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首先本着诚信精神按照《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商事调解规则

  第1条 当事人的协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在合同中规定,在“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的主持下或按照本规则以调解方式解决现存的或未来的争议,即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将从提交争议之日起已修订生效的本规则作为他们协议的一部分。

  第2条 调解的开始

  任何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本规则向AAA提出一份调解协议或一份书面调解请求以开始调解程序,并预交按照收费表所应缴纳的适当行政管理费。如果没有调解协议或没有规定调解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AAA邀请他方当事人加入到调解协议中,AAA在收到该请求时,将通知争议所涉及的他方当事人并努力取得一份调解协议。

  第3条 调解请求

  调解的请求应包括一份关于争议性质的简要声明和该争议的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代表他们参加调解的代表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如果有代表人的话)。提起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同时向AAA提出一式两份请求书,并向争议的其他每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份请求书副本。

  第4条 调解员的指定

  在收到调解请求时,将指定一名合格的调解员。通常情况下,将会指定一名独任调解员,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AAA作出其它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中已指定了一名调解员或规定了指定调解员的方法,则该指定或指定方法应当得到遵循。

  第5条 调解员的资格

  对调解的结果具有任何经济或个人利益的人不应担任调解员,除非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在接受指定之前,未来的调解员应披露有可能产生偏袒嫌疑的任何情况或者有可能阻碍立即与各方当事人会晤的任何情况。AAA在得知这种情况时,应更换该调解员或者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各方面当事人以征询他们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就该调解员是否胜任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AAA将指定另一名调解员。如果被指定的调解员不能即时任职的话,AAA有权指定另一名调解员。

  第6条 空缺

  如果任何调解员不愿意或不能够任职,AAA将指定另一名调解员,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7条 代表

  任何当事人可以由其所选择的人来代表,该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和AAA。

  第8条 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调解员应确定每次调解开会的时间,调解会议应在AAA的适当地区办事处召开,或者在调解员和当事人同意的其它方便的地点召开,视调解员决定而定。

  第9条 争议事项的认定

  至少在第一次预期调解会议召开的10天前,每方当事人应向调解员提供一份简要备忘录,陈述其关于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立场。按调解员的自由决定,该备忘录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互换。

  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供所有合理需要的情况,以便调解员了解当事人所陈述的问题。调解员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这些情况加以补充。

  第10条 调解员的职权

  调解员无权强迫当事人和解,但将努力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争议解决。调解员有权与当事人一起和分别会见,并提出和解的口头和书面建议。在必要时,调解员也可以就争议的技术性问题咨询专家的意见,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负担咨询费。咨询意见应由调解员或当事人安排,视调解员决定而定。

  当调解员认为,调解的进一步努力将不会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调解员有权终止调解。

  第11条 秘密性

  调解会是秘密进行的。当事人及其代表可以出席调解会议。其他人员只有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允许并经调解员同意时才可以出席。

  第12条 机密性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或证人向调解员披露的机密情况,调解员不应泄漏。调解员对在任职期间收到的所有记录、报告或其它文件应当保守秘密。在任何辩论式的程序或法院诉讼中不应强迫调解员泄漏这类文件或强迫调解员对于调解出庭作证。

  当事人应维护调解的机密性,并且不应在任何仲裁、司法或其他程序中援引或引证:

  (a)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的争议和解方案所发表的意见或提出的建议;

  (b)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所作的承认;

  (c)调解员提出的建议或发表的意见;或

  (d)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没有表示过愿意接受调解员所提出的和解建议的事实。

  第13条 不作速记笔录

  对于调解程序不作任何速记笔录。

  第14条 调解的终止

  调解在下列情况下应被终止:

  (a)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

  (b)调解员以书面宣告调解的进一步努力已不再有意义;或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声明宣告调解终止。

  第15条 排除责任

  AAA或任何调解员都不是有关调解的法定程序的必要当事人。

  AAA或任何调解员都不对任何当事人就其与任何按照本规定所进行的调解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第16条 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调解员应在与调解员本职和责任相关联的范围内解释和适用本规则,其它所有规则应由AAA解释并适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