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仲裁单位、面对相同的合同、相同的当事人,南京仲裁委却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仲裁结论。此案虽经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但按照仲裁法规定,只对仲裁机构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不对仲裁过程和结果进行终审,最终判决两次仲裁均有效。目前,当事人之一——江苏海天预应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已向南京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委的第二次裁定和不执行的申请。这起颇有争议的仲裁结果,不仅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从某种角度也反映出司法程序上的衔接存在瑕疵。
经了解,2000年9月1日,江苏海天预应力产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与江苏华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签订了一份“YM”锚具系列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华信公司负责向海天公司提供产品订单(订单注明:产品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等),第一年不低于40万孔,以后逐年以50%以上递增;海天公司负责完成华信公司提供的锚具订单任务生产,并完成华信公司的订单。约定海天公司第一年不低于40万孔的生产量,以后逐年递增,并约定了华信公司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协调不成,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加工销售合同生效的3个月后,矛盾便不断发生,原因主要是华信公司拿到产品后,总是不支付或少支付货款。随着货款积压,2003年10月,江苏华信公司拖欠海天公司的货款已高达800多万元,而海天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400万元。海天公司多次向华信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华信公司并未有任何交纳欠款的举动。万般无奈下,2003年11月,海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华信公司接到仲裁审查书后,向仲裁委反诉,称海天公司违反购销合同上“独家销售”的约定,擅自将其生产的部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致使华信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海天公司赔偿其损失700余万元。经审查,南京仲裁委认为,海天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反诉证据不成立驳回。2004年6月,南京仲裁委作出裁决,华信公司必须支付拖欠海天公司820多万元贷款。
裁定生效后,海天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申请,对华信公司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华信公司及其股东涉嫌抽逃200万元的注册资金、转移资产,迁址匿迹、逃避巨额货款,有涉嫌经济犯罪行为。于是,法院随即将案件移送警方处理,并暂时中止对华信公司的强制执行拖欠的820万元货款。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华信已更换法人和变更公司地址,华信公司称财务账因迁址所有凭证全部遗失,警方因取证困难,案件此后侦察1年多仍无进展。
2005年9月7日,就在海天公司焦急等待警方处理的时候,华信公司竟再次以海天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成产量,并单独向客户低价销售锚具产品,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海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90多万元。
仲裁委这次却认定海天公司违约,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海天公司交付给华信公司的产品为0孔数没有按约定数量交付锚具产品给华信公司,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790多万元。实际海天公司在裁定前后,仍然交付给华信公司3万余孔产品数,并有提货单和发票为证。
南京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安凌对记者说,海天公司供货是按照华信公司的订单生产,华信公司没有订单,海天公司如何供货。仲裁委在第一次仲裁期间,华信公司就以海天公司违约提出反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当时南京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华信公司申请,事隔一年零三个月后,为什么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委却以申请理由不同为由,对此案进行第二次仲裁呢?按照法律规定,当事双方已经认定的事实和华信公司已经书写还款计划,仲裁委是不应该受理此案的,更不应作出第二份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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