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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www.110.com 2010-07-21 15:29

  仲裁方式,法律明确指出适用于著作权纠纷,但就专利权纠纷与商标权纠纷而言,法律未提及仲裁,不过法条中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表述用的是非强制性的“可以”一词,也就是说,并未禁止除法条中提到的纠纷解决方式之外的其它的纠纷解决方式。理论上说来,作为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重要途径的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必将逐步发挥其独特优势。

  一、知识产权仲裁的优势

  知识产权仲裁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1.更易于实现公正。这主要是因为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通常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审理起来远比一般的案件更为复杂。仲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消除纠纷中的技术障碍,有利于实现裁决的公正。

  2.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仲裁程序除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之外,其审理程序均不公开,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和企业商誉受到损害的机率,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3.更高效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和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有些专利技术在保护期届满之前早已遭淘汰而失去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在版权上,一旦非法复制品被投入流通市场,便会广泛地在消费者中传播,权利人想要将他们全部收回以消除不利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更典型的例子是当这部分作品被人不法上载至互联网,损害可能立即发生在世界各国。 因此知识产权争议对处理时效要求很强。与诉讼方式相比,由于仲裁程序更为简化,案件处理的时间会大大缩短,当事人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及时得到救济。而且,仲裁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则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仲裁中心”设立了一种“快速仲裁程序”,该程序对案件听审的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请求答辩书和答辩状后30天内进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听审不应超过3天。

  4.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为重要,因而人们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

  5.从国际角度看,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更容易被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多为民间组织,独立于一国的司法体系外,在裁决的涉外承认与执行上比法院更为便利。因为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公约》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参加和承认的国家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因此我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可通过该公约的规定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6.其他优点。如:比诉讼方式费用低。与协商、调解相比,仲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有更强的操作性,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等。

  二、当前全国知识产权仲裁的现状

  知识产权仲裁是2007年度仲裁界的一大热点。2007年2月14日,中国大陆首个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在厦门成立,由厦门市仲裁委牵头,联系厦门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该项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知识产权相关合同及纠纷,宣传仲裁处理纠纷方式,同时开展培训教育和学术研究。 2007年4月15日,武汉仲裁委成立了知识产权仲裁院,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为依托,依靠高校的学术及业务力量推进对知识产权仲裁的宣传和推广。 随后,天津仲裁委和渭南仲裁委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站和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纠纷仲裁中心。2007年11月6日,西安仲裁委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仲裁相衔接的会商机制。旨在为知识产权保护及仲裁制度的推行提供新通道。 据悉,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也正在进行磋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引入仲裁机制的可行模式。

  这些知识产权仲裁机构成立后,主要开展了一些知识产权仲裁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活动,其中,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组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仲裁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首次进入杨凌农高会开展知识产权仲裁服务,设立了咨询台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解答,介绍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但是,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实践领域进展不大,迄今为止,这些新成立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尚未受理过一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例。其实,仲裁在处理域名争议纠纷方面已有成功经验 ,但是,对知识产权其他方面的纠纷则涉足不多。在笔者近日开展的电话调研中,上述那些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负责人纷纷表示,知识产权仲裁目前还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加上宣传不够,制度安排尚未理顺等等因素,知识产权仲裁要真正走进实践领域还有一段距离。现阶段的主要任务还在于理论研究,以期理论先行,引导知识产权仲裁的立法与实践。

  三、知识产权仲裁的难点与突破

  知识产权纠纷分为合同类纠纷与侵权类纠纷两大类,对于合同类纠纷,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保密协议等等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实践中也有这样的仲裁案例,但因其常与其他仲裁案由结合在一起,所以没有由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专门受理,也还没有专门作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案例来进行研究。

  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面,仲裁方式是否能够成为纠纷解决途径,还面临着理论障碍需要加以突破。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仲裁的理论障碍

  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的理论障碍有两点,第一,依据传统理论,仲裁方式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于侵权纠纷。第二,知识产权往往需要通过行政授权方式取得。因行政权授予的权利产生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时会面临着仲裁如何与行政程序进行对接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的逻辑层次是,第一个能否做的问题,也就是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行性。第二个是怎么做的问题,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创新仲裁制度以适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有人认为侵权纠纷应该排除在仲裁之外,理由有二:一是侵权纠纷由于行为人侵犯的总是绝对权利,总是与行为人过错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像在合同关系中空间是哪一方的过错常常需要作出判断,因此侵权关系中一方享有绝对权利,是受侵害的一方,另一方由于实施侵害行为而有过错,双方地位不平等,不适于仲裁解决。二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权,而人身权案件是不在仲裁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侵权案件也不应该在仲裁的适用范围之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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