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45个工作日可办好转移接续手续。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指出,要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还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该办法规定不符的,以该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此外,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资金实行双转移
个人账户的钱全转单位缴费转12%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领养老金先确定领取地
多次转移且缴费均不满10年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地确定方法】
第一种:户籍所在地
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非户籍所在地
1.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上一篇:工资问题最受关注
- 下一篇:职业技术教育呼唤打假
相关文章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养老保险实行全国一卡通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运行情况分析会召开
- ·关于深圳地区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
- ·全国养老保险统筹缩小养老金差距
- ·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 ·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 ·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实行向用人单位申报制度
- ·养老保险全国“漫游”的脚步应再快些
- ·养老保险“全国漫游” 台州农民工无后顾之忧
- ·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