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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仲裁时效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规定对以往的仲裁时效作了改变,确立了全新的仲裁时效制度。但该时效起点应如何计算,如何理解“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涵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多种情形均有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却没有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工伤赔偿争议作为劳动争议的一种,其仲裁时效的起算与其他劳动争议显著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履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裁决强制履行。

  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即是指在已经确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事故伤害经确认为工伤,其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工伤赔偿的仲裁请求的时效期间。

  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前提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了工伤,从其受工伤后的某一时间点开始起算。第二,在仲裁时效超过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伤赔偿仲裁时效不同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时效,其起算点有所不同。

  二、目前我国对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我国先后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措辞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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