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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在本案中,这家单位以不适用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shiwu.mylegist.com//1699/2009-12-29/2533.html

  【案情】

  赵某系2002年5月被某单位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5年。在赵某与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00元。

  某日,赵某在看新闻得知,他们那里规定的每个月不能低于260元。可是赵某领工资的时候,还是200元。于是赵某找到单位,要求按260元的最低工资发给自己。可是单位却不同意。

  单位的回答是他还在试用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最低工资是否只是针对正式工?试用期的工资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界网站点评】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本案中,这家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救济途径】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补发其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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