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后再就业成立劳动关系吗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案情回放>>>
丁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从单位内退后,被一家公司聘为临时工,从事锅炉操作。去年8月,丁某在烧锅炉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抢救,终告不治。丁某的妻子随即向当地申请认定为。仲裁委认定丁某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该公司不服,认为丁某与其原单位、某集团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丁某与本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专家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某作为单位内退人员再就业,与再就业单位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笔者认为,丁某与该公司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丁某是服从该公司的管理,并在该公司领取,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谓内退人员,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内退人员虽还和原有企业保留关系,但其为了生存而谋求再就业,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实质区别。
本案中,丁某在该公司烧锅炉,已经与该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都适用本法”的规定,丁某与原告单位之间的关系受此法保护。这也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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