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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维权“两难”怎破解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37岁的建筑公司工会主席蒋小阳帮农民工讨时,被一群不明身份者打昏,全身多处骨折。西安高陵警方已经成立专案组。

  前不久,浙江省发生一起讨薪女工被打致伤的事,全国总工会发言人就此评论说,时届年关,是欠薪高发时段,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全国总工会将联合有关部门分路前往各地检查。全国总工会发言人的讲话言犹在耳,如今又发生讨薪者被殴打事件,而且被殴打的居然是帮农民工讨薪的工会主席。这一事件,反映出了当前工会组织维权工作存在着的两个难点:

  一是工会主席维权难。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工会主席为职工说话办事是理所当然的事,维护职工权益依据的是法律,但法律的落实与否则在于实权部门。以这一事件为例,陕西开发商欠了浙江施工单位1200万工程款,在有关部门协调下,陕西开发商应付农民工工资260万元,但付了150万元后就没付了。这未付的90万元成了讨薪事件的导火线。我以为,有关部门议而不决,拖而不办,是导致事态恶化的的原因。

  工会出席帮农民工讨薪是其职责所在,他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代表着广大职工,有关部门或者可以对个人意见置之不理,但不能对工会的意见无动于衷。正是由于有关部门将维护职工权益的事看成了工会的事,从而坐看事态的演变,最后才导致了伤人事件的发生。

  其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岂是工会一家之事?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事关的协调,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民生的落实,事关人权的保障,政府有关部门都身负其责。如今工会出面呼吁,有关部门置之不理,这合理吗?

  没有实权的工会主席帮农民工讨工资,有解决问题实权的人却坐而视之,这合情吗?维护农民工权益是社会之责,如果能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我以为当不会发生工会主席被打的事件。

  二是工会主席的自身权益维护难。工会负有保护职工权益之责,因而存在着潜在的维权自身风险。为保证工会工作人员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也要予以处罚,我以为这就是法律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特殊保护政策。

  既然法律规定得如此严密,可为什么还会出现工会主席维权风险呢?我以为,这是法律的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的原因。因此,对于此次殴打工会主席致重伤的幕后指使人与行凶者予以严惩,当唤起社会尊重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上的发言权,从而为工会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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