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我市居民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应用和管理,提升事务的信息化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发行、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金融系统支持,主要用于持卡人办理劳动就业、、金融服务等事务的多功能智能卡,其具有记录、凭证、查询和金融等主要功能。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信息化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管理,并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地税、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应当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社会保障卡发放和管理工作。
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由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统一制作,有效使用期为10年。
第五条 本市从业人员、人员、离人员、城乡居民以及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均可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荆州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四)到指定地点提供个人头像和指纹图像信息。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卡管理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发手续。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网点申请换发。
第七条 申领和换发社会保障卡的,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卡管理机构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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