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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2)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法官点评:

  屏山法院法官刘建认为,杨某之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首先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期。第一,“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施行时间是1995年1月1日,而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事实于26年前即已发生,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生效之后已经不存在合同上或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解释(二)》不应当适用于本案。第二,根据1982年3月12日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申诉程序、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国营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仲裁程序,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确已超过了仲裁时效。第三,杨某于1983年5月8日即已知道自己被开除公职,而直到2009年8月10日才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和二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和诉讼时效期,故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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