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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员工“伪造经历”要工资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天津某公司以 “伪造工作经历”为由,起诉一名离职员工,要求其返还部分。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遂一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

  事件回放

  2006年4月,某公司经考察后,邀请顾某出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对于顾某当初的入职条件,该公司称,当时为非公开招聘,仅向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发出邀请。招聘条件为,曾在某机关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此招聘条件已口头告知顾某。进入公司后,顾某具体负责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前期立项以及规划设计工作。现该小区已经竣工并如期交房,业主入住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今年1月,顾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签了离职表格。

  日前,该公司对顾某提起诉讼。该公司称,顾某采取伪造工作经历的欺诈手段,骗取了公司对他的认可和信赖,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顾某建立了。现要求顾某向公司返还32个月的部分工资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查,被告系应邀入聘,且已经妥善完成了原告交予的工作,故原告以被告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被告返还部分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天津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表示,用人单位招聘时设立一些特定条件是很正常的,比如说,搞技术的需要有一定的技术资质和级别,跑业务的要口才好、交流能力强等,但设定的条件不能违反立法的基本原则。一些单位以 “过去担任过特定公职”为招聘条件,是不符合立法原则的。如果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要求“在法院当过庭长”,商场招聘经理要求“在工商局 任 过职”,这显然是不妥的。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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