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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水果抵节日加班费有违劳动法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在过去的8天长假中,河南商水县红玫瑰婚庆礼仪公司王女士加了4天班,但公司只发了些月饼水果,算作费。面临投诉,公司老板辩称,员工4天的加班费是120元,我发给每名加班职工的月饼、水果价值近150元,已经包括了加班费。(东方今报10月10日:《单位发月饼水果抵国庆节加班费被员工投诉》,原文附后)

  近几年,“实物抵加班费”的事情屡见不鲜。表面看来,相比那些以滞销的药品、快过保质期的食油大米抵加班费的做法,发月饼和水果似乎还算有点良心。不过,若稍加推敲,则不难发现,二者其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规定,职工节假日加班可获3倍的。该法第五十条强调,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见,法律对工资的支付形式是十分明确、肯定的,任何以实物冲抵工资的理由和借口都不能成立。

  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货币是商品市场的流通和支付手段,而实物则无法实现货币的功能和作用。惟其如此,才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毕竟,月饼和水果之类实物,既不能拿来交水电、房租费,更不能当饭吃。

  国务院2004年公布的《监察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每年节假日之后,之所以出现大量“实物抵加班费”新闻,说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少地方根本没有落实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大多热衷于事先“郑重提示”,说劳动者节假日加班该得到多少加班工资,但事后,他们既不深入基层了解加班费发放情况,更休言及时启动监督、惩戒机制。如此,怎么可能从源头上堵住“实物抵加班费”之类违法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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