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实习工资 法院判令返还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晨报讯(记者 王彬)现如今,在读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实习已成为定律和常规,但他们能否作为法的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能否通过维权?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和答案,昨天,宣武区法院首次以判决确认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明确肯定,实习大学生属于管辖的范围。
原告小刘是在毕业前,就应聘进入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但后来公司拖欠小刘,小刘向劳动争议提起了仲裁申请被驳回。恒紫金公司认为作为尚未毕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但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工作时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而且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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