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往往身不由己,有人迫于压力,用造假的方式敲开企业的大门,在工作中成绩也很显著,而企业在查明真相后又无情地将他辞退,当事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到底孰是孰非?到底该如何杜绝假文凭?本次专题从各方角度为你一一解析。
典型案例:
“文凭造假,工程师被辞退”
2006年2月,26岁的王罡怀揣着某三流大学的专科文凭和两年的工作经验南下到了深圳,开始了他的“梦之旅”。一个月下来,不知投了多少简历,由于学历太低,他面试的机会“寥若晨星”。王罡在人才市场附近转悠,便有做假证的人上前套近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花300元购买了一套伪造的某名牌大学本科毕业证和工学学士学位,又投入到求职大军中去,经过近两个月的笔试、面试、复试,那年5月初,他终于被这家民营企业录用为电子研发工程师。试用期结束后,人事部代表公司与他正式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在这三年里,王罡工作成绩显著,前不久被提升为主任工程师。其基本也由原来的4000元涨到了6000元,再加上奖金和各项津贴、补贴等什么的,日子过得还算滋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今年8月中旬,公司老板忽然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说王罡的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全是伪造!老板非常恼火,他不能容忍员工不诚信、不忠诚!人事部经过调查,情况也属实,于是,公司正式通知王罡:关系。王罡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定劳动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王罡申诉:能力胜任岗位,应该给予赔偿
王罡认为:公司根据他的工作经历,并经过了笔试、面试和试用期,最后正式录用了他,实践证明他能够胜任工作。三年来,自己在各方面并未违反公司规定,工作业绩也不错。虽然文凭是虚假的,但公司在招聘时应当对其有核实的义务,公司未予核实,其过错在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效。现公司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其合同显然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仲裁判定:以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无效
当地仲裁部门最终仲裁结果是: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用人单位若发现劳动者使用假文凭,任何时候都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不需要任何补偿。《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中对于劳动合同欺诈做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王罡用假文凭求职,致使公司做出错误的决策,自己也受到了一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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