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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成仲裁热点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今日说法
  
   自2008年1月1日《法》实施后,人们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申请仲裁的人也越来越多,今天,我们将通过几个维权案例,告诉大家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怎样利用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零收费,越来越多的人维权
   “双倍”赔偿成仲裁热点
  
   这两天,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7名工作人员的时间表,总是排得满满当当的,这种情况对仲裁员们来说,已是司空见惯。据了解,2008年经他们受理的案件,就多达上千起,是1995年《》实施时的数倍以上。而今年前3个月,他们就已经受理了335例申请。

  
  门槛降低,有人开始“试试看”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需要付60元人民币,现在,完全免费。有效期也有了较大的延伸,从以前的2个月,调整为现在的12个月。申请仲裁的人们,只要收集好证据,填张申请表就可以开始维权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4个月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此法出台,劳动者维权的门槛大大降低。2008年,省仲裁委接到投诉约1500例,受理1008例。
   “还有近500例呢”,记者问到。“这些是不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现在不收费了,有的人也不管什么原因,什么事情都来这里申请。”仲裁委办公室张主任告诉记者,因为不收费,有人开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申请成功就‘赚钱’,没有成功也不花钱。”
   据介绍,以海口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630元计算,从2008年5月1日起,标的在7560元以下的争议,都可以“一裁终局”。此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新法出台,“双倍工资”被“炒热”
  
   “‘双倍工资’,‘申请支付双倍工资’”。在省劳动仲裁委所受理的申请中,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成为一大热点。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的申请有理有据,双倍工资赔付的诉求,通常都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不少企业在吃过苦头之后,开始同属下其他员工补签合同”,一位经常打劳动合同官司的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担心更多的员工请求赔付,不少企业纷纷补签劳动合同,并将签约时间定为08年1月1日。“尽管企业这种做法有规避之嫌,但这至少从侧面反映出,短短几行关于‘双倍工资’的法规,已经显现出巨大的效力”,这位律师如是说。
  
  个案解读
  
  案例1
  
  一公司30余保安“轮番上阵”申请仲裁
  
   “公司每月从我的工资中扣了社保费,却一分钱保险也不替我们缴纳,参保手续一点没办。”小郭自2006年2月进入海南某安保公司工作,月薪800元,但安保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缴纳保险。让小郭更气愤的是,他后来查到,公司每月都从自己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但却未缴纳一分钱的保险。
   2008年11月,小郭向省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安保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其自2008年2月1日起至10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扣除已付工资,应支付7000元。 安保公司辩称,小郭与公司无事实劳动关系,且保安服务的单位每月向安保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太少,公司在支付保安的工资及其它税费后,费用已紧缺。
   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郭某的仲裁请求。小郭是这家公司保安维权的缩影,两年时间,像小郭一样申请劳动仲裁的保安,共有30多人。
   裁决后需要执行。保安小王介绍,2008年9月,他和另外两名同事联合申请劳动仲裁后,要求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后来法院将安保公司账户冻结,小王等人才得以补缴了社会保险,并取得“双倍工资”赔偿。
  
  律师解答:正确理解“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要求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开始计算。最多支付二倍工资为11个月。
  
  案例2
  
  每月工资530元,
  加班84天获赔5000多元
  
   阿芹是80后女生,2007年元旦,她在海口一商业广场找到一份收银员的工作,每月工资530元。
   阿芹在这家公司工作近两年,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法律规定的40个小时,并且在各个法定节假日都得加班加点,得不到应有的休息。阿芹在公司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上班14天、休息日上班70天,累计84天。让阿芹无法接受的是,加班这么多天,她没有得到过一次加班费。
   2008年7月底,阿芹依法辞职,公司不仅没有加班费用,而且不给付7月份的工资。对于阿芹之前交纳的“保证金”等也没退还。
   对于加班费问题,公司方称,阿芹的工作岗位是收银,从事的是商场行业,因此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不享受《劳动法》关于报酬的规定。
   经仲裁委认定,阿芹上班需打卡考勤,早晚班都有固定时间。尽管公司称,对收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最终裁决判定,公司应向阿芹支付加班工资5100余元,其中休息日加班工资3900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约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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