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放假8天,天天,没有加班费;中秋加班,一盒月饼和200元购物券就是全部报酬;有的发了过节费就没有加班费了……不少劳动者对此虽然颇有怨言,但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的节日值班部门了解到,长假五天过去了,打电话咨询的仅有10余人,投诉的仅有两人。(2009年10月06日现代快报)
在《》颁布14年的今天,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为什么明明知道如果加了班而没有得到加班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而不投诉举报?为什么明明知道加班的报酬必须是货币,是对劳动者损失的补偿,而过节费或实物是带有性质的,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过节费与加班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冲抵,劳动者明明知道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对此也颇有怨言,但大多数却只能选择沉默呢?
“除非是自己不想干了,否则不会为了几百块的加班费和老板撕破脸。”劳动者的这种想法很能说明问题。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本来就严重不对等,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岗难求的情况下,本来就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寻找各种借口裁减人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员工的危机感更甚,更怕丢掉饭碗,而最终,即使知道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但由于担心被解雇,对加班费的讨要,劳动者只能选择“秋后算账”,即离开的时候要。除非他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铁心辞职走人,否则谁有胆量开口找老板讨要加班工资?再说,作为一线的劳动者,休息的时间本来就少,工作已经够辛苦了,他们能有多少时间与精力去找劳动部门投诉?
因此笔者认为,节日加班费的兑现不能光靠劳动者自已争取,劳动监察部门更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变“坐等投诉”为“主动上门”,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平时不仅要将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到位,让每一个劳动者知晓自己有获得“加班费”的权利,提醒劳动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节后更要对加班费的执行情况来一次专项检查,对于违规单位,不仅要敦促其补偿劳动者,而且要依法处罚,让用人单位感到克扣加班工资得不偿失。只有这样经过几个回合,节日加班发加班费才会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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