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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构建和发展和谐,就是一个不断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地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为此,既要科学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坚持用发展的观点和方法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又要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的理念,依法加强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和机制建设。
 
 
要真正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妥善地处理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职工权益保障的辩证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企业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了非常关键的时期,既是经济社会的“黄金发展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改革发展呈现出难得的大好局面;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经济社会生活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一些影响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问题更加突出。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职工队伍整体是稳定的,劳动关系还是比较和谐的。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劳动关系领域已经发生了一些深刻而积极的变化:一是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已经按照市场经济的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自由流动,形成了劳动者和企业间的相互选择,从而使劳动关系主体市场化。二是劳动关系主体结构多元化———除国有、集体经济的劳动关系外,还有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三是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政府、企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形成,承认并尊重主体双方的自身利益,实现一种互利互惠的劳动关系。四是劳动关系调整法制化———劳动关系各方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劳动关系,并建立了一定的协调机制。

  我国劳动关系的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无疑是生产力的一次解放,是生产关系的一次变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由于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强调加快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本权益,使劳资关系的平衡发生了倾斜,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不平衡态势正在逐步加剧。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当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压力明显加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分配不合理现象日趋严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覆盖面小,保障性差;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劳动保护工作基础薄弱;法制建设滞后,劳动监察严重乏力。

  加强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机制建设的对策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要求以法律来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体现和最后保障,必须把加强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摆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上。一是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特点,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二是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完善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调整充实劳动年审内容,加大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三是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提高依法自我维权的意识,运用法律武器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经营者自觉地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劳资纠纷的产生。

  强化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协调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责任主体,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肩负义不容辞的责任。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指市场机制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中起基础性的作用,而不是不受调控监督的放任自流,任由市场的力量牵着劳动关系畸形发展。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对劳动关系市场化问题,政府要成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发挥重要的宏观协调作用。一是要发挥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制定者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制定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框架、各项制度和准入标准,并采取措施予以贯彻落实。二是要发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平等协商的促进者的作用,为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组织之间开展集体协商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矛盾,寻求共识,实现劳动收益和资本收益的共同最优化。三是要发挥劳动争议的裁判者的作用,在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居于中立的立场,当劳资双方的自我协调不能实现时,要及时而有力地进行干预,支持合理诉求。四是要发挥弱势群体的保护者的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力度、加大劳动保护投入等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呼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劳动标准。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责任主体,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责任主体,要根据其自身的发展情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并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关系者的权益,对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等承担起责任。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劳动标准,实现体面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还可以从源头上约束资产所有者对劳动力成本的“寻低竞争”。政府要在我国现有的各类劳动标准基础上,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并建立一种随经济发展合理提高劳动标准的机制。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基石。因此,必须认真贯彻《》,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解决一些企业中存在的“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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