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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要求同龄退休权案一审宣判 原告败诉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中国法院网讯   2月8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要求男女平等享有同龄权的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香华原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职员,生于1949年10月,1968年1月参加工作。2004年10月,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依照国务院国发(1978)第104号文的相关规定,向河南省劳动和保障部门申请原告周香华退休,并于2005年1月通知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原告周香华认为,被告要求原告退休的决定侵害了男女平等的就业权,违背了宪法。原告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被告关于原告退休的决定。2005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作出平劳仲裁字(2005)第86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周香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以此为据为原告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周香华表示将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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