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公平,最受认可的观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竞争社会中,“性别、年龄、学历”等作为优胜劣汰的竞争条件,让用人单位挑挑拣拣无可厚非。全社会都默许了这些现象的发生。宣传反就业歧视,就是希望更多的人能了解一个在我国还没有成为常识的常识:每个公民拥有的公平就业权,其实大得超乎我们的想象。
●主持人:本报记者 龚丹韵
●嘉 宾: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教授,中荷反就业歧视国际合作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新闻背景】:“35岁以下,男,本科学历”,这样一份随处可见的招聘广告,近日却被一群来自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的专家认为,条条都有歧视嫌疑。这些高校的24名专家组成了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该项目负责人蔡定剑教授,更是认为国人对就业歧视“集体无意识”,由此引来强烈争议。
诚然,用人单位在血型、属相、姓氏等与工作无关的项目上设槛,令人愤愤不平,然而对岗位的“性别、年龄”要求也算歧视,却有些匪夷所思。什么是“歧视”,究竟有没有清晰的界定?以劳动力市场竞争之激烈,消除歧视又如何可能?
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之下,2007年新一轮求职大战再度打响,怎样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恐怕需要求职者、招聘方乃至相关部门等各方面冷静下来,理性思考。
主持人:课题组的调查数据显示,多达85.5%的人感到找工作时受到歧视,与您说的“集体无意识”岂不是自相矛盾?
蔡定剑:被歧视感,与对就业歧视的权利意识,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调查数据只是作为求职者的感受,这85.5%的人如果成为雇主,很有可能也会采取同样的歧视行为对待他人。有时候人们感到受过歧视,并不代表就能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对歧视有清楚认识。事实上,提出“反就业歧视”之后,我听到不少反对意见,最受认可的观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竞争社会中,“性别、年龄、学历”等作为优胜劣汰的竞争条件,让用人单位挑挑拣拣无可厚非。全社会都默许了这些现象的发生,并习以为常。对自身拥有的公平就业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应该公平到什么程度,大多数人并没有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权利意识,是人们当下急需补上的一课。
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作了明确界定,简单点说,就是不能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血统、社会出身、政治见解等原因,给人的就业和职业机会平等造成不利损害,除非职业本身有内在需要。通常“先天条件”是最严厉禁止的歧视。这是宪法保障的“人人平等”的权利,没有人能够抹杀。但有些用人条件,比如年龄、身高等,确实涉及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与企业效率有关,在国外审查标准也比较宽松。然而宽松并不意味着允许任意设限。举个案例:考虑到体力要求,荷兰足协曾规定裁判年满45岁必须,结果却被告歧视,而且经法院审理败诉了。其败诉理由是,既然足协每年都有体能检测,可以更准确、更直接地鉴定员工是否符合职业要求,那么以年龄来限制裁判就业显然就是不合理的,属于歧视行为。
- 上一篇:10个新职业与民生息息相关
- 下一篇:三百民工艰难讨薪 “华西民工”倾情维权
相关文章
- ·反就业歧视:别让“集体无意识”戕害公平
- ·反就业歧视:别让“集体无意识”戕害公平
- ·反就业歧视:别让“集体无意识”戕害公平
- ·反就业歧视:别让“集体无意识”戕害公平
- ·公平就业呼唤反就业歧视法
- ·反就业歧视立法探讨(下)
- ·就业歧视立法规制初探
- ·沃尔玛工资支付涉嫌性别歧视面临集体控诉
- ·广州乙肝歧视案以和解告终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
- ·就业歧视 箭牌补偿被辞员工1万
- ·超四成受访大学毕业生认为就业歧视严重
- ·调查显示近六成大学生应聘遭就业歧视
- ·“隐婚族”与就业歧视相关
- ·就业歧视“花样翻新” 学者建议制定专门法律
- ·中国大龄研究生遭遇就业年龄歧视 自称被社会抛
- ·消除就业歧视 保障劳动权益
- ·广州乙肝歧视案以和解告终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
- ·如何鉴别不同层次的就业歧视
- ·无意识联络也负连带责任
- ·戒毒人员入学就业不受歧视有望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