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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调查:劳动合同暗设玄机坑了谁
www.110.com 2010-08-06 16:50

2008年1月1日,《法》正式开始施行。据权威部门统计,截至目前,本市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96.7% 。不过,有个别用人单位非但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反而通过钻空子、玩文字游戏等隐性方式在劳动合同中做文章。

    青岛市劳动仲裁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如今已上升至第二位,占到劳动仲裁案件总数的30% 。专家说,个别用人单位在合同上耍“小聪明”的举动,伤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案例干了一年门卫愣没看到合同

    市民王先生是岛城某学校的门卫,2008年1月,他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来到该学校做门卫。按理说,对编外人员,学校也应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然而,王先生所在的学校,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干门卫期间,王先生多次向校方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学校方面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更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今年3月,学校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做出了辞退王先生的决定。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市劳动仲裁院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在仲裁庭上,学校方面虽然做出了种种辩解,但市劳动仲裁院最终在综合所有证据后,认定王先生属于该学校的职工,且已在该学校工作了一年多的时间。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市劳动仲裁院近日作出裁决,学校应恢复王先生的工作,并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管怎样,我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了个说法。”拿到裁决书的王先生这样说道。
○变化劳动合同纠纷悄然增至三成


    据市劳动仲裁院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本市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劳动案件出现了骤增的态势。2008年的案件数量是2007年的两倍。

    今年,市劳动仲裁院受理的案件已达1100多件。统计这些案件时可以发现,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相比,案件的种类没变,仍然是报酬纠纷、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三大类,但原来排在第三位的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现在已悄然升至第二位。

    “现在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已占到案件总数的30% 。”市劳动仲裁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又可分为五大类,包括不签订合同引发的纠纷;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经济赔偿金纠纷;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单位与职工变更合同引发的纠纷和单位与职工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纠纷等。

    ○原因多为不签合同或合同不公惹祸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悄然变换了顺序,市劳动仲裁院负责人认为,这反映出劳动者维权意识在增强。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初衷之一。

    这位负责人认为,对于当前的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如果从形成原因上分析,主要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着不规范、不公平等情形所致,尤其是后者。而这其中,大部分涉及劳动合同的纠纷,是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不公平而提出仲裁。

    用人单位耍小聪明存很大风险

    合同纠纷职工胜诉率高
个别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做文章,绝非是想规避风险那么简单。记者从市劳动仲裁院了解到,在劳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职工的胜诉率总体要高于用人单位。


    市劳动仲裁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说不签劳动合同或订立不公平、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构成危险的话,那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潜在着很大的风险。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拿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那用人单位必败无疑。“需要强调的是,有用人单位辩称,是劳动者自愿不与单位签合同,有的甚至能拿出劳动者自己写下的不签合同保证书,但这也是无效的 。”这位负责人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该劳动者,但是不能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在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行事,否则也会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回去上班。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骗、隐瞒、胁迫等方式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

    劳动合同维权“三部曲”——

    先协商后投诉再仲裁

    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中,有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条款,该怎么办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采取先协商,后投诉,再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先协商,是指劳动者在发现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后 ,先跟用人单位协商,毕竟保住自己的“饭碗”最重要,如果一遇到问题就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那会对自己很不利。协商的时候,劳动者可以本人与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如果觉得不方便的话,也可以通过工会相关负责人与单位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成功的话,双方可以就相关条款做劳动合同变更。如果协商不成,而单位对自己的侵权又比较严重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为劳动者保密,并采取适当方式到用人单位调查,帮助该单位所有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投诉还不管用的话,那劳动者就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了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不给一些用人单位钻空子的机会,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前,一定要把合同中的条款看个仔细。对合同中不明白的问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让看劳动合同内容,而让直接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形,劳动者要敢于说不。

    四大合同潜伏行为最让劳动者受伤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和市劳动仲裁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个别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潜伏”着四大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首先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

    “潜伏术”:日复一日,用各种谎言加以推托

    曾在即墨一家玩具厂工作的刘先生就遭遇了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刘先生告诉记者,刚入厂时,单位承诺的第一点便是签订劳动合同。

    但刘先生入厂之后,单位又说需要过了实习期,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过了实习期后,单位又以种种“花言巧语”来说服职工不签劳动合同,比如说签合同后还需要缴保险,不如不签合同,把省下来的钱发到工资中等。实际的情形是,职工的工资并没有看出高多少。后来,当有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没有合同只能吃哑巴亏,“虽然有人知道不签合同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往往因拿不出有效证据或迫于压力不敢打官司,只好放弃。”刘先生说。后来,看单位没有签合同的意思,他就离开了。

    据介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经很少,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主要集中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

    偷偷给职工调离岗位

    “潜伏术”:瞅准时机,规避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常常通过调岗等方式来规避这一点。市民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他在一家食品加工集团已工作了九年,眼看着就要到十年,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单位却给他调动了工作,由现在的这家法人企业调到了集团的另一家法人企业,这样他以前的工龄就不存在了,根据新签的劳动合同,他只能从“新人”干起。虽然工资没少拿,但李先生觉得实在委屈。

    留下伏笔给职工降薪

    “潜伏术”:签合同时,只通知职工在哪签字

    市民苏小姐在岛城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前不久她突然接到单位调令,让她到省内一个县级市开拓市场,如果继续留在青岛上班,就要降薪。苏小姐感到郁闷,她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查看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工作地点一栏为“服从安排”。苏小姐这才想起,当初,单位根本没让她看工作地点等条款。考虑到在青岛生活多年,已熟悉了这里的一切,最后苏小姐做出了接受降薪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和劳动报酬等。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最常见的做法是,直接通知劳动者在相关位置上签字,对于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重要内容,直接“捂”住不让职工看。甚至在签订好合同后,本应给职工的那份合同,单位也留下了。一旦出现纠纷,吃亏的往往是劳动者。

    将职工转为派遣用工

    “潜伏术”:给一个空白合同,事后填上劳务公司

    市民张先生是岛城一家连锁企业的后勤职工,在单位工作3年多来,一直期待着单位能与之签订合同,但前些日子,当单位把一份合同递给他时,他傻眼了,因为合同上显示“东家”不是自己单位,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张先生第一时间就提出了反对,但人力资源部门跟他说,现在就业形势这么严峻,你不干有很多人抢着干。张先生最后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

    如果说张先生是“光明正大”地被转成派遣用工的话,那市民王先生就不一样了。王先生合同到期后,单位提出续订合同并递给他一份空白合同,并催促他说,只要在乙方位置处签字就可以了。就这样,王先生签了字。后来他听同事说,合同的甲方不是单位,而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顿感后悔莫及。据了解,个别用人单位出于减少用工成本等因素考虑,把部分职工转成了劳务派遣员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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