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2日电 “要妥善处理因解除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
议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更是呈现出井喷式激增,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还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难度增大化的鲜明特点。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首要原则是: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根本目标,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要避免对企业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努力寻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互利共赢。”
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一,且由《》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居多逐步转变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居多的情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审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时,指导意见提出: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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