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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篡改”的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8-23 17:09

  2009年12月3日,小陈接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后,长长地松了口气。虽然这份胜诉的判决在他的意料之内,但他仍然盼之心切。

  为讨工资告“东家”

  小陈的这场官司,告的是“东家”M工程公司,为的是他那点儿辛苦钱。

  2008年3月底,小陈在网上看到了M公司的招聘广告,带着自己的“工作经验”,小陈走进了M公司。面试小陈的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曹总和总工程师秦工。经过各项考核,小陈顺利地进入了该公司,担任主设计师职务,工作地点在山东。 “面试时,曹总口头承诺我的年薪不少于10万元,其中每月7000元工资,年终奖16000元。”小陈说之所以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是因为还没草拟出来,而他又不愿在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所以他选择了先到山东工作,等合同出来了再签字。 因为有工作经验,所以小陈到山东后,得心应手。但是,让小陈心里不痛快的是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没给小陈发工资。“当时我想,可能是因为还没签合同吧,所以就忍了”。 6月17日,在山东已经工作了两个多月的小陈收到了秦工发来的邮件,邮件中的附件就是秦工起草的《聘用协议》。小陈将修改意见也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秦工的邮箱,由秦工转交曹总。经过5天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小陈在最终定稿合同的第2页上签了字。 6月22日,小陈将一式两份的《聘用协议》用特快专递寄回公司,等待公司盖章后寄回一份。但是,等了很长一段时间,公司一直未予回复。小陈心里开始犯嘀咕了:“难道是公司办事效率慢?”他决定再“忍”一段时间。 直到7月15日,既没拿到钱,也没收到合同的小陈终于忍不下去了。他赶回北京,向劳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并要求公司按照年薪10万元的基准支付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让小陈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竟然出示了一份“面目全非”的《聘用协议》,此份协议保留了有小陈签名的第2页,在第1页上进行了多处篡改,其中最让小陈无法接受的是“待遇”部分,变成了“年薪不少于3万元,其中月薪为2000元按月发放,其余6000元年终时一次性支付”。在仲裁过程中,虽然小陈一再坚持主张公司篡改了合同,但是由于孤军奋战的他没有找到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M公司以年薪3万元为基准向小陈支付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一封电子邮件

  小陈无法接受这个仲裁结果,也意识到自己力量的单薄。于是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他先走进了律师事务所。 在小陈的讲述中,律师抓住了一个信息,就是电子邮件,有秦工发给小陈的,也有小陈发给秦工后,秦工转发给曹总的。这可以证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对《聘用协议》的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同时,律师还让小陈找出当时他发回合同时所用特快专递的查询单,并打印出邮件跟踪查询单,这两个单据可以证明小陈已经将签了字的《聘用协议》寄回公司,而且公司也已经签收了。 然后,小陈按照律师的指点,找到当初面试他的曹总和秦工。见到小陈,两个人的表情极不自然。没等小陈质问,他们先表明了态度——理解并支持小陈。这对小陈来说,无疑又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最后,小陈准备了一份跳槽前,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用来证明他之前的工资就已经达到月薪6000元,而M公司《聘用协议》上的年薪仅为3万元,非常不合常理。 看着这套完整的证据链,小陈的脸上有了笑容。 9月24日,小陈将M公司诉至法院,仍然要求公司按照年薪10万元的基准支付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在大量证据的佐证下,公司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小陈看到了胜利的曙光。 12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虽然提交双方签名、盖章的聘用协议,但小陈的签字仅在第2页,对第1页内容并未签名确认,该两页在物理上并非连为一体,公司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系双方确认一致并各执一份,在仅公司持有的情况下,存在公司对协议的第1页内容进行单方变更的可能,顾本院对该协议第1页内容无法确认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当听到法官读至此时,小陈紧握的双拳松开了。 “曹总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与作为技术部管理人员秦工的电子邮件往来中,秦工以‘小陈聘用合同’为标题将小陈提交的未签名的聘用协议的电子版本发给曹总,说明公司与小陈就聘用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并有意向;秦工亦出庭证实小陈应聘及协商薪资待遇等情况,秦工的证言与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综上,本院能够认定小陈与公司达成的聘用协议的第一页内容应为小陈提交的未签名的聘用协议的内容;并确认小陈的年薪为10万元”。 领到判决书后,小陈雀跃了。虽然M公司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但小陈“胜利在握”。将近一年的等待后,他收到了二审法院“驳回M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律师拍案论法说理

  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二审终结,小陈消耗了一年多的时间,期间还经历了从败诉到胜诉的心理煎熬。当小陈向我完整地讲述了他的经历后,我告诉他,“这场官司是有可能避免的,或者说可以变得简单一些”。其实,在整个事件中,小陈也是有问题的。 首先,小陈在签订合同时,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才导致公司有机可乘。其实,任何合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为避免出现单方修改的可能,都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人数一式若干份、每一位当事人手里各执一份。如果小陈当时能够及时向公司要回属于自己的一份合同,或者在合同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再寄给公司,那么公司就没有机会篡改合同内容了。 其次,小陈在劳动仲裁阶段做事缺乏条理性和目的性,认为把事实讲出来就行而没有积极找证据,致使仲裁官司败诉。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你再委屈、再冤枉,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一样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其实,小陈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特快专递单据、电子邮件记录、证人、以前的劳动合同等)都是早已客观存在的,小陈却没有想到整理出来提供给仲裁委员会,这些证据在后来的一审判决中都被证明是非常重要的,对案件结果起了关键作用。 随着《》的出台,国家不断加大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通过这个案件,广大劳动者也应该能从中汲取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经验。 虽然现在的工作确实不好找,但是劳动者不要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急于投入工作,也不要轻信的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没有在当时提供给劳动者一份,劳动者应该在每一页上均签署自己的名字,或者要求单位加盖骑缝章。 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初期,劳资双方通常都会合作愉快,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双方随时都有可能爆发矛盾、产生纠纷,这就要求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之外,在平时多注意保留与双方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书面证据,比如特快专递单据、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单一的证据也许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多个证据之间可能就会发生关联,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目的。 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或纠纷后,在立案之前,就要尽可能全面地搜集并准备相关证据,不要等到快开庭时才匆忙准备。在重要证据缺乏的时候,在立案前可以与对方先进行协调,并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记录下双方的协调过程,这样通常也可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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