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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农民教育培训地方法规8月在津实施
www.110.com 2010-08-23 17:10

    2010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教育培训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日前,记者专访了市农委有关负责人,就这部《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进行解读。   1.培训范围不仅包括本市农民,也包括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达两年以上的外地农民。      培训的范围不仅包括本市农民,也包括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达两年以上的外地农民。这主要考虑到:随着我市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外地农民在天津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农民为本”的思想,将对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如《条例》中明确,“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这一规定可概括为“发展有规划、培训有计划、经费有保障”。   3.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在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条例》规定,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一是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二是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三是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在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由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农民自行缴纳学费的,《条例》中也说明: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需要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在这些方面,将来还要依据条例,出台具体的细则,更利于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4.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需具备法人资格、师资力量、场所设施和实训基地。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一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与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是有与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实践、实训基地。依照前款规定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5.培训机构需为受训人员提供实践机会;鼓励接收参加农民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实习操作。       《条例》明确,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教学管理活动,制定科学、规范、实用的教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档案,为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提供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实践、实训基地和必要的条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科技示范户、农业种养大户、农业示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接收参加农民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实习操作。接收教育培训实习操作人员的,由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此外,第十七条还要求,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夜校或者现场示范教学开展课堂教学、示范实习、岗位实习,提供就近培训服务;应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并逐步完善远程教育培训系统。   6.农民可自主选择培训,选择自己想学的技术;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关证书。    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和教育培训的内容,同时也要求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应当遵守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取得相关技术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接受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经考核鉴定合格的,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7.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优先获得政策扶持。        接受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农业生产中优先获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依法具备借款条件的优先获得小额低息贷款等。随着天津农村经济的发展,将来可能还会制定一些新的政策措施。    《条例》还对涉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农业、人力资源、教育、发展改革、新闻宣传等部门都做了详细分工,明确了职责,这将进一步促进部门优势整合互补、资源共建共享。另外,《条例》在组织实施方面,对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方面也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条例》的出台,将使本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于推进本市农民教育培训事业长远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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