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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考第2名要求弃录头名续:录取单位属严重
www.110.com 2010-08-23 17:10

  在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的考生张竞考了第一名,但被考了第二名的考生家长到处反映其“专业不符要求”,被西安市城改办“暂缓接收”达8个多月。   7月12日,本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陕西省有关部门也迅速展开全面调查。   7月22日,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向本报发来传真,就“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问题”一事发出通报。   通报指出,西安市城改办“不执行公务员录用决定,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   “专业不符”不能成立   该通报介绍了西安市城改办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的有关情况,并对该事件中涉及的一些政策规定作出明确解释。   陕西省2009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西安市城改办计划招录城市规划科员1名。发布进入体检人员公告后,该职位综合成绩排第二名的考生张洋的父亲,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文祥先后多次到原西安市人事局、省公务员局反映,举报该职位综合成绩排第一名的考生张竞所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不属于城市规划专业,并举出证据认为,2004年,教育部《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城市规划专业属于工科土建类,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理科地理科学类,所以张竞的专业不符合要求。   据调查,西安市城改办对该职位的要求是“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专业背景,熟悉规划、土地等方面有关法规和政策,了解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城市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经验最佳”。原西安市人事局对该职位的专业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类”掌握,准予了包括张竞、张洋等14名城市规划和相关专业的考生报名。   通报指出,原西安市人事局、省公务员局多次研究,并请示国家公务员局,按照“专业划分不宜过细”、“逐步淡化专业要求”的原则,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职能以及招考职位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认定原西安市人事局对该职位报名考生资格审查并无不妥。同时,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规定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公务员招录的法定依据,没有规定公务员招录职位的专业必须与教育部专业目录门类唯一对应。因此,张文祥认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不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要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9年8月24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给张文祥作了书面答复。   此后,张文祥与担任西安市新城区总工会主席的妻子杨素梅继续信访,反映省公务员局和原西安市人事局不执行国家公务员招录专业目录等问题。经查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和原国家人事部从未印发过《国家公务员招录专业目录》或类似规定,亦不存在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向省纪检委(监察厅)、省信访局作了报告,并向张文祥、杨素梅夫妇作了书面答复。   2009年10月15日,原西安市人事局制发了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城市规划职位公务员的通知书,并开具了行政介绍信等。10月22日,张竞到西安市城改办报到,西安市城改办予以接收。但10月26日张竞到西安市城改办上班时,却被告知因为有人反映等原因需要暂缓上班。随后,西安市城改办又通知张竞取回报到手续。   西安市城改办属故意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授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职位资格条件。专业是职位资格条件之一,由用人单位申报,公务员招考部门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和解释。   通报指出,张文祥在上访等公务场合未经告知和许可擅自录音,且未经核实即予以扩散或提供给记者发表,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对全省公务员录用工作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特别是在新录用公务员张竞报到后,张文祥到西安市城改办以极端做法阻碍西安市城改办接收张竞上班。   西安市城改办以张竞专业不符合要求、有人反映怕影响稳定、法院未作出判决为由,拒不执行录用决定,“暂缓接收”并退回张竞公务员录用手续。《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省纪检委(监察厅)没有撤销或否决省公务员局所作录用张竞为公务员的决定。省公务员局所发录用文件中对张竞的录用决定属有效决定。   通报指出:“西安市城改办在原西安市人事局及西安市公务员局多次督促后仍拒不安排张竞上岗,时间长达8个月,属于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新录用公务员张竞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我省乃至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其错误行为的性质十分严重。”   通报最后指出,这一事件反映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还不到位;一些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仍然习惯于运用行政协调手段解决问题,方式单一,行政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监督检查力度亟待加强;公务员招考法规制度亟待完善;个别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招录公务员的意识淡薄;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法制观念、维权方式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等。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任何组织和个人维护自身权益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本报北京7月22日电   法院驳回张洋的诉讼请求,并认定——   张洋要求录用自己不属于司法权范畴   本报记者田国垒王国强   2009年12月15日,考生张洋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撤销录取张竞,同时录取自己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   今天,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驳回了张洋的诉讼请求。   判决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张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此次公务员的录用,对报考西安市城改办专业职位的要求,在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下同)招录公告中为城市规划,西安市城改办对其招录科员(城市规划)职位的具体要求明确为:“具有城市规划相关背景,熟悉规划、土地方面有关法规和政策,了解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城市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经验最佳。”   判决称,张竞所学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虽然专业名称不是城市规划,但其所学的多门课程与城市规划相关,且符合报考职位本身的性质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因此,被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具备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规定,经审查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相符,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内的合理裁定,其认定并无不当。   在提起的诉讼中,张洋曾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由,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公务员招考岗位的要求。   对此,法院认为,“因相关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公务员招录的法定依据,加之诉讼中用人单位对第三人张竞的专业资格亦未提出异议,故对张洋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书称:“被告在组织录用公务员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进行报考资格条件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等,作出决定录用第三人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张洋要求撤销被告2009年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诉讼过程中,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规定’提起诉讼的不应受理”为由抗辩,认为张洋提起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法院的判决认为,“张洋一经报名参加被告向社会公告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双方即具行政法律关系,在原告张洋尚不具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张洋在诉讼中提起的“要求判令被告作出录取其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具有负责公务员录用的法定职责,“(这一请求)不属于司法权范畴,故依法亦不予以支持”。   本报北京7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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