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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www.110.com 2010-08-23 17:12

    为积极促进就业,湖南省日前出台规定,从7月1日开始,对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由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调整后的政策将原来的政策规定的 “四残” (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 “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三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市、区)级国税、地税机关根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当地最低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规定减退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对其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其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其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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