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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怀孕女工一审败诉被判补偿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新民网·晚报晨讯】(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女职工在生产期间遭到辞退,公司还拒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一场纠纷最终诉至法庭。日前,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


  2004年2月9日,26岁的李小姐应聘到本市一家贸易公司工作。2005年1月5日双方续订了,期限至当年年底。近两年的工作使李小姐与公司感到比较满意,双方即于2006年2月10日再次将劳动合同延长一年。其间,由于工作出色,李小姐被聘为采购部副经理,每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


  2006年4月,李小姐怀孕,11月初感到身体不适,即向公司请产假。今年1月26日,李小姐在医院分娩。4月2日,李小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令李小姐想不到的是,4月18日,她收到了公司邮寄的退工单。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小姐向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小姐住院费1435元及3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公司对此不服,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贸易公司认为,2006年11月1日起,被告李小姐因怀孕不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的实际已经解除,况且年底公司已按规定邮寄退工单给李小姐,因此不服仲裁裁决,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和经济补偿金。而被告李小姐则辩称,自己请产假得到了公司的允许。根据规定,公司应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签订至2006年12月31日,但在劳动合同期间,被告李小姐因怀孕、产期、哺乳的原因,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7年4月2日,原告贸易公司理应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李小姐的劳动期限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公司在李小姐的怀孕期内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出具退工单,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其3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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